国家和省已出台的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的政策
(一)国家和省已出台的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的政策文件 ○国务院令第608号《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有关条款 ○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 ○ 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和《关于对直接招收为直招士官的高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 3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18〕5号 ○《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高职(专科)学生参军立功退役后专升本工作的通知》(鲁教厅办发〔2016〕8号)(二)有关复学(入学)的优惠政策
1.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伍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教学厅[2015]5号)要点: 在校生或新生——服义务兵役——保留学籍(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内;学校(对在校生)和兵役机关(对在校生和新生)应提醒学生在服役期间若转为士官、考入军校或提干等,均应告知原学校。
2.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当由新生本人持高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簿)、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级征兵办领取并填写《入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本人不能办理的,可委托其他人持上述材料等代为办理。县级征兵办应认真查验证件,核实身份。县级征兵办应逐一告知入伍新生有关政策,协助本人或受委托人填写申请表,并在完成新兵交接手续后5日内,汇总《申请表》,加盖公章,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以公函形式发送高校招生部门。高校接到有关材料后,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学信网上进行标注,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后,一份留存,另一份连同《通知书》寄回县级征兵办。县级征兵办将《申请表》留存,1周内将《通知书》送交入伍新生或受委托人保管。入伍新生退役后可在退役当年或第2年高校新生入学期间持有关材料到高校报到入学。 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处分的,或依法追究刑责的,高校应取消其入学资格。(教学[2013]8号)(三)有关学业方面的优惠政策 1.转专业:教学厅[2015]3号文件规定,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 教育部令第41号规定,退役后复学的学生,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优先考虑。注意:是“放宽”或“优先”,不是“取消限制”或“一律同意”。 2.免修课程:国务院令第608号规定,退役士兵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3.完成学业:鲁教学字[2018]5号规定,高校应根据专业特点、人才培养要求和参军入伍大学生的实际制定具体办法,为本校在校期间参军入伍尚有少部分学分未修完的大学生提供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服务。对服役期间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或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应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应授予其相应学位。除考取行业职业资格证有特殊要求的外,我省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的入伍经历均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四)有关升学方面的优惠政策 1.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每年5000人。 2.将高校在校生(含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 3.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4.高校在校生(含新生)入伍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应届毕业生入伍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高职(专科)学生入伍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在30%的基础上适度扩大,目前是40%。 6.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新生),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7.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 以上政策多出自于教学厅[2015]3号文件。
(五)有关资助方面的优惠政策 国家对应征入伍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教学厅[2015]3号)认定标准、办理程序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执行。 注意: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六)有关就业及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 1.退役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教学厅[2015]3号) 2.政法干警招录:各地拿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培养计划的20%左右,用于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不再实行加分政策。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并适当增加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的比例。 (教学厅[2015]3号) 3.评优:高校可在正常推荐指标外,单列指标面向在校退役军人推荐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推荐人数分别不超过学校正常推荐指标的10%。(鲁教学字[2018]5号) 4.入党培养入党。 (鲁教学字[2018]5号)
需要学校进一步细化一些政策
1.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问题:高校可以设定先保留4年(义务兵2年+退役后2年)满4年前,依申请确定延长保留期限。前提:一是学校规章制度规定明确;二是学生入伍前,学校要履行告知义务。 2.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问题: 希望我省17所有推免资格的高校切实落到实处。 3.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是“放宽”限制,不是“取消”限制。具体放多宽,各学校自定,底线是不能违背教育部和我省的明确规定。
4.“少部分”学分(课程)问题:一般按照最后一学年课程未修掌握,前提是前2或3、4年应修学分(课程)均修满。具体由各校按照培养方案制定具体办法,明确“少量”的具体值。
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1.立军功高职(专科)学生免试专升本问题:前提是参军前和退役后均应是在校生(大一新生)。 2.同时毕业问题:具备毕业资格时由学生本人申请。高职在校生要给其讲明专升本的政策,若申请同时毕业,则退役后就不能再享受立军功专升本的政策。本人在申请中要申明绝不反悔、后果自负。 3. 退兵问题:因身体原因,10月底前退回的可按同级注册学籍;学籍注册结束后退回的应随第二年新生注册。政治原因退兵或逃避兵役的等,学校应当取消其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