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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广网乌鲁木齐5月20日消息(记者胡志坚 加乘 王静)今天上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新闻发布会在乌鲁木齐举行。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将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据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于1995年6月1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先后两次修定,一次局部修正,是新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实施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依法行政,维护新疆公共安全,推进新疆消防法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的重新修定施行,细化了《消防法》规定较为原则的内容,适应了新疆消防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对于完善地方消防法律体系,解决工作突出问题,提高社会火灾防控能力,维护社会消防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稳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艾力更・依明巴海在发布会上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消防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也层出不穷,一方面城镇化进程加快,高层改造工作力度日益增多,新型建筑材料广泛应用,外墙保温、节能改造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另一方面人流、物流不断增多,公共娱乐、商厦交易、节日庆典等各种活动日益丰富。与这些新情况伴随而来的就是火灾隐患越来越多,消防工作面临的形式更加严峻,消防安全责任更加重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适时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对于加强新疆消防法制制度,推进消防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对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筑消防设施的的管理工作、细化消防产品、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监管工作、多产权建筑和住宅区的管理模式、加大消防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等九方面内容进行了重大修改。

其中包括,构建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具体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各执政部门、社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尤其将提高”四个能力“建设作为社会单位的法定职责写入条例;规定经国家和自治区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应建立公安消防队,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建立公安特勤消防队,经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设立的工业园区、国家一类口岸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的能够起开展重大危险源火灾风险评估,根据评估报告调整消防站建设发展规划,完善消防站和配套设施建设;规定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装修装饰材料等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测,特别是结合新疆气候实际将保温材料纳入了检验范围,明确提出了建筑外墙装修装饰和保温工程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规定多产权建筑各方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权利、义务和整改资金的提取方法;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负责;规定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检测制度和年度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特别对需要设置”标识化“的消防设施及部位作了具体规定;加大消防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共设10条条款对违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应受何种处罚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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