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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答辩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答辩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宣传工作局发布时间:2016-01-08

各中央企业、委直属机关党委:

为加强对中央企业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答辩委员会的管理,国资委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中央企业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答辩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中央企业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答辩评分标准》、《中央企业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答辩打分表》,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思想政治工作

                 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12月21日

中央企业教授级高级政工师

任职资格答辩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企业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答辩委员会(以下简称答辩委员会)的管理,保证答辩质量,根据《中央企业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定工作暂行办法》(国资政职〔2015〕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答辩委员会负责对中央企业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人员进行答辩,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资委政工职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根据实际需要,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名,委员5-9名。主席原则上由原国资委高评委委员担任;委员原则上由中央企业分管思想政治工作的负责人和第三方知名机构专家学者等组成。

第三条 答辩委员会负责依据申报者提交的答辩论文和述职报告,围绕其实际工作及所关心领域进行提问,重点检验申报人员理论水平、工作实绩、创新能力、带队伍能力等,判断其是否达到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条件,并对申报人员答辩情况作出评价、出具书面意见,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高评委)参考。

第四条 建立中央企业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答辩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简称答辩专家库),由国资委政工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申报情况,从中随机抽取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专家库专家每5年推荐1次。

第五条 担任答辩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理论素质和政工专业工作水平及业务能力,熟悉国内外相关工作情况、学术动态及理论成果,思想政治工作经验丰富,在政工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

(二)掌握中央企业教授级高级政工师答辩相关规定,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判断与语言表达能力;

(三)公道正派,坚持原则,能认真履职,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严守工作秘密;

(四)常年从事政工工作,具有副厅局级及以上职务或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退居二线或退(离)休人员需曾具备前述任职经历;

(五)能按时参加每年的答辩工作;

(六)身体健康的在职人员或退(离)休不足5年的人员。

第六条 答辩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答辩委员会会议;

(二)审阅申报人员述职报告和答辩论文,听取申报人员述职和论文简介,并提出有关问题;

(三)对申报人员答辩情况作出评价,出具书面意见;

(四)对答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答辩委员会主席除履行答辩委员会委员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持答辩委员会会议,组织讨论和决定答辩有关事宜;

(二)主持答辩会议,牵头负责完成全部答辩程序;

(三)审定答辩委员会委员出具的书面意见,通报答辩结果。

第八条 答辩委员会依据年度教授级高级政工师申报情况,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答辩。答辩包括申报人员自述和问答两个部分,总时长控制在30分钟内。

答辩委员会委员在申报人员进行述职和论文介绍后,对每位申报人员至少提出3个问题。申报人员答辩结束并离开现场后,答辩委员会对其进行打分和评议。每位委员依据《中央企业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答辩评分标准》,填写《中央企业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答辩打分表》。计算申报人员所得平均总分数后,答辩委员会主席组织评议并填写《中央企业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答辩委员会意见》,该意见必须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即包含总体评价(含不足)和其所得平均总分数及据此确定的答辩成绩等级。

第九条 答辩委员会及委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答辩委员会组织答辩必须严格按照上级以及国资委关于政工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答辩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答辩委员会及其委员必须遵守答辩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保守秘密,不得私自向答辩人员许愿、承诺,不得跑风漏气和接受利益输送。对违反答辩纪律的委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劝诫、取消资格等处理。

(三)答辩委员会及其委员要自觉接受监督,对违反答辩程序等情况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群众反映的有关情况要认真处理,并向国资委政工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四)在答辩时,涉及答辩委员亲属或直接利害关系人的,该委员应主动按规定回避。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政工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中央企业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答辩评分标准

2.中央企业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答辩打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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