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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摩托车新车上牌政策

一、西安市摩托车上牌要求

(一)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2.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3.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车辆经环保部门检测符合我市现阶段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情况:

1. 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 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 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 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 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 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7.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8. 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9. 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10.不符合我市现阶段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的。

二、新车挂牌预约

第一步:在手机微信关注,并进入“西安交警”服务号;

第二步: 点击业务办理;

第三步:进入个人中心进行注册,并完成实名认证(已进行实名认证的群众无需再次进行认证)。注册电话号码必须为中国电信(全国)、中国移动(陕西省)、中国联通(陕西省)之一。

第四步:点击机动车预约业务;

第五步:选择预约业务类型,仔细阅读“预约使用须知”,填写预约信息;

第六步:预约成功并生成二维码。微信预约成功后,可收到预约成功微信信息推送,请按照预约时间携带齐相关资料到预约地点办理业务。

第七步:预约办理的机动车(含摩托车)业务,在西安市行政辖区内不受区县限制,各办理网点按照业务类型均应办理。

注意事项

1.目前全市共有37家办理预约业务服务网点,各预约网点办理机动车辆业务相关的资料提供、办理流程、规费标准、选号资源等均一致,没有差别。

2.预约办理机动车业务时限为自预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个用户每项机动车业务一年可成功预约2次。

3.因业务办理网点受场地限制,群众预约成功后,需严格按照预约时间准时到达预约地点办理业务,早到、迟到将不予受理。

4.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推出预约服务后,对没有预约的车辆原则不予办理查验业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正常预约,而需办理业务的,由车主本人向业务办理网点提出书面申请(含办理理由),由办理网点负责人审核后根据当日预约机动车数量协调解决,并健全工作台账备查。

5.预约成功后遇办理网点停电、网络故障等因素造成当天无法办理业务的,此次预约情况系统予以取消,不占用全年2次的预约指标,需要重新进行预约。

6.业务办理完成后,群众可对本次业务办理情况做出评价,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不断完善预约功能,提高群众满意度。

7.《陕西省机动车查验工作管理规定》中要求:“机动车查验员数量应与辖区机动车保有量及登记业务量相适应,原则上应按照小型汽车每人每天最大查验业务量不超过90辆标准配置。”

按此规定,结合我市车管所场地实际, 以每个查验员每天最大查验工作量90辆为标准,西安交警每天在网上投放预约指标2700个(以前新车注册业务量单日最大值为2500辆),完全可以满足广大群众办理相关业务的需求,请广大群众不要相信“非法中介”等有偿代办的谣言,避免上当受骗。

8.对车辆为同一所有人且数量为50辆以上办理预约类型业务的,车辆所有人可以向就近的市车管所、郊县车管所、市车管所各分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统一安排集中办理查验业务,并健全工作台账备查。

三、准备资料

1. 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2.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存档):个人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境外人员持护照并需到有资质的翻译社翻译),单位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代理的还需代理人身份证明。

3. 机动车的来历凭证原件:其中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存档联)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国家机关出具的调拨证明必须是原件,如境外发票则需进行翻译并提交关税、增值税的税票。

4. 国产机动车需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进口机动车需提供进口凭证原件。

5. 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原件。

6.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复印件存档)。

7.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9.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应提供市财政局的采购证明单。

10. 未达欧Ⅱ排放标准的车辆不予注册登记。

11. 微型普通客货车市区不予注册登记。

12. 市(县)辖区的机动车注册登记由市(县)车管所受理,属进口车的由市(县)车管所审核盖章后到市车管所办理。

四、新车上牌流程

1.到车管所查验岗查验车辆并预录信息;

2.业务大厅排队取号后到受理窗口提交资料;

3.到缴费窗口缴费相关费用;

4.到牌证窗口领取牌证;

5到号牌安装点安装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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