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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张志勇:近期国际税收规则的演化

国际税收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税不重征原则(single tax principle)。这一原则的第一层含义,是一笔所得仅应缴一次所得税,而不应承受重复征税。因此各国,尤其是居民国,有义务消除所得的重复征税。可以说,依据OECD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谈签的双边税收协定的首要目的是消除双重征税,以鼓励经济合作和跨境投资。税不重征原则的第二层含义,是一笔所得应至少缴一次所得税,而不应在来源国和居民国都不征税(双重不征税)。这一层含义在G20国际税改之前,无论是两个税收协定范本还是双边税收合作的措施中,都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由于传统双边税收协定中没有充分的防范措施,混合错配安排和择协筹划(treaty shopping)等滥用协定条款的行为曾一度大行其事,因此被列入BEPS行动计划所针对的主要问题。

20世纪后期,各国吸引外来投资的意愿迅速高涨,采取的主要措施之一是税收减让。OECD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研究有害税收竞争带来的双重不征税和税基侵蚀问题,并于1998年4月发布了《有害税收竞争报告》。该报告针对的是避税地和有害的优惠税制,列出了各国解决避税地和低税负政策可以采取的反制措施建议清单,包括单边措施以及多边协调措施。经过与各国,特别是众多渴望发展的中小国家的沟通,OECD很快放弃了制裁避税地的将国际税收合作重点从应对有害税收竞争调整为改进税收信息交换,产生的直接结果是2005年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26条的修订。这次重要的修订扩大了可交换信息的范围,排除了影响有效交换的一些因素,从而改进了各国间税收信息交换的效率和效果,提升了国际社会应对偷逃税的能力,也扩展了各国间的税收征管合作。

可见,20世纪末21世纪初,OECD及其合作伙伴对国际税收的关注重点,已经从解决税不重征原则的第一层面问题——消除重复征税,逐渐转移到第二层面的问题——由不当竞争税制和逃避税活动带来的双重不征税。国际社会之所以能就G20国际税改,尤其是BEPS行动计划达成广泛共识并投入行动,是由于多年来的沟通和合作已经打下重要的基础。其中,除了OECD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主导,包括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的广泛参与也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独立实体原则和独立交易原则

征税权确定之后,接下来的问题是所得(利润)如何在国与国之间进行合理划分,以及常设机构利润的合理归属。对于所得(利润)的划分,长期以来国际税收遵循的主要原则是独立实体原则(independent entity principle),以及延伸到转让定价中的独立交易原则(arm's length principle)。对于跨国集团而言,这一原则意味着集团成员之间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相同的作价原则核算商品和服务的交易;还要求在确定应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将常设机构视为一个独立实体,按照无关联实体相同的方式看待其与总部和其他常设机构之间的往来。基于这个原则,OECD结合各国实践,制定了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指南,要求参照可比无关联实体间的交易,来确定合理的关联转让价格,在各国之间划分所得(利润)。

对于以有形产品制造为主要内容的传统工业经济,上述原则和规则能够满足各国间处理跨境税收的基本需要。但随着服务贸易的增加,特别是无形资产在投资、经营中的重要性和在总交易金额中比重的迅速提升,寻找第三方可比交易的难度不断加大。为此,由美国率先启动,各国逐渐跟进,转让定价实务发生了新的变革,在传统三个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基础上,探索增加了基于可比利润(而非价格)的利润分割法(Profit-SplitingMethod,PSM)和交易净利润法(TransactionalNet Margin Method, TNMM)。下文将谈到的数字经济税收问题解决方案与这两种方法有着显著的传承关系。

长期以来,对独立交易原则的质疑与批评始终没有停止过。核心问题在于以集团模式跨国经营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结果,其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要素的制度性优势,是市场竞争的结果;人为要求集团间各实体按无关联各方进行交易,与现实不符,容易形成不合理的干预。再者,要求常设机构使用独立交易原则归属所得(利润),征纳双方都负担沉重且困难重重。

就BEPS15项行动计划而言,并没有放弃独立实体/独立交易原则。BEPS行动计划涉及转让定价的第8项至第10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还是建立在独立交易原则的基础上。这是因为在国际税收制度的发展过程中,相关原则不仅体现在国际组织(OECD和联合国)的有关文件里,也已被吸收到各国的国内法和双边税收协定的条文和解释之中,对跨国经营者已形成具有相对确定性的路径依赖。然而数字经济带来的挑战,促使国际社会不得不另辟蹊径,寻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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