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北 大 学 教 务 部
教务部〔2024〕3号
中北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科学生的成绩记载和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中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校教〔2024〕8 号)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成绩记载
第一条 成绩是衡量学生学业水平和知识掌握程度的重要指标,是判断是否取得学分的标准,成绩管理工作具有严肃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二条 课程成绩一般由过程性考核成绩(平时成绩、阶段考核成绩等)和结果性考核成绩(期末考核成绩)构成,具体组成和所占比重由教学大纲决定。
第三条 课程经考核不及格,根据课程考核方式的规定进行“补考”或“重修”,补考仍不及格的学生,可以申请跟随低年级“补考”或“重修”。
第四条 补考(跟考)或重修成绩如实记载,成绩达 60 分(及格)或以上的的,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其绩点为1,成绩未达到60 分(及格)不给学分,绩点为0。
第五条 未参加课程考核的,成绩以零分计,不给学分;考核作弊的,该课程成绩无效,以零分计,不给学分。
第六条 因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且办理缓考手续的,缓考考试随补考进行,学院上报总评成绩。
第七条 退伍学生依据国家政策,相关课程可申请免修免考,总评成绩折算85分。
第二章 成绩上报与公示
第八条 课程成绩的处理分为上报期、公示期、稳定期三个阶段。
上报期是指自课程考核之日起5日内将课程成绩录入教务管理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教务管理系统)的时期;公示期是指自教师录入课程成绩后的20日,公示期如果跨学期延至下学期开学第一周;稳定期是指公示期结束后的阶段。
第九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进入成绩上报期,教师凭个人工号及密码登录教务管理系统,及时、准确的将学生成绩录入,未按期录入且无充分理由的,均视为教学事故。按照《中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校教〔2018〕19号)规定处理。
第十条 教师完成课程成绩评定和成绩录入工作,经校对无误,打印纸质版成绩单,经相关人员签字后随试卷保存。
第十一条 开课单位应严格管理、保存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单,不得遗失、不得涂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单。
第十二条 开课单位于成绩上报期和公示期,接受对成绩有异议学生的成绩复查申请,进入稳定期后,不再受理。
程序为学生于成绩上报或公示期(公示期跨学期的课程于下学期开学第一周)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提交成绩复查申请,经开课单位教学院长批准,由开课单位组织人员会同任课教师核查试卷。
第三章 成绩更正与归档
第十三条 学生考核成绩一经登录确认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因阅卷等工作疏漏,确实需要更改的,经开课单位认定,报教务部批准后,方可申请更改。
程序为任课教师在教务管理系统提交成绩勘误申请,并附成绩修改说明及试卷、报告等相关课程考核证明材料,经教学院长审批,教务部复核后,成绩予以更正,学院重新打印成绩单,经任课教师、教学院长签名后更换原成绩单。
第十四条 稳定期原则上不再受理成绩更正。个别成绩确需更正的,须经任课教师提出申请,开课单位教学院长审核,提请校主管教学副校长审批。
第十五条 成绩进入稳定期后自然归档,成绩管理员进行电子成绩备份。
第四章 成绩数据的使用
第十六条 学生可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查询自己的课程考核成绩,特别应在公示期内及时查询。
第十七条 学生可在学院教学科或者教务部设置的自助打印一体机,打印个人学业成绩单。
第十八条 毕业生成绩单归档材料由学生学籍所在学院(系)负责打印、签字盖章,一式两份,一份交招生与就业工作部装入学生档案,一份交校档案馆存档。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将成绩提交教务管理系统后,未经学校许可,任何人不得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对待学生成绩,客观、真实、综合评定。若出现违纪或随意给分等行为,经查证属实,按照《中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校教〔2018〕19号)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