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建规字〔2021〕12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我局修订了《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22日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规则透明、体系完善、监管到位的住房租赁市场环境,推动现代住房租赁产业发展,加强房屋租赁信息采集,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则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区开展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系统的开发、维护、管理和备案数据的汇总、统计。
区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以及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受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办理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事项。
第四条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推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为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社会公众提供房屋租赁信息发布、查询等服务。
第五条出租人、承租人、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其他具有房屋租赁经营范围的机构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办理相关业务的,应当先在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实名注册。
第六条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其他具有房屋租赁经营范围的机构对外出租房屋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后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上传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合法来源资料)、出租人身份证明,由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房源核验。
第七条录入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并获得房源核验码的房屋信息,可以在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门店现场或网络信息平台等渠道发布房源信息时予以标注。
承租人可以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发布求租信息,也可以查询房屋租赁信息。
第八条租赁当事人应当在订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双方自行签订合同的,可由租赁当事人单方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租赁企业租赁房屋,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对经本机构促成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由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房屋租赁企业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第九条租赁当事人可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或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申请登记备案。
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应当录入并上传以下资料:
(一)租赁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
(二)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房屋合法来源资料;
(三)房屋租赁合同。
提供房源核验码的,只需上传承租人信息、房屋租赁合同。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的,可同步办理登记备案。
变更或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提供原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号码并上传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提前解除凭证。
第十条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受理后生成登记备案受理回执号,受理回执号作为当事人查询登记备案处理进度的凭证。
第十一条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完成后,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生成《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并提供登记备案电子证明。
租赁当事人可以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自行打印《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应当将商事登记和税务征收中已经掌握的房屋租赁信息及时共享至政务服务平台。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已经通过政务服务平台获取房屋租赁信息的,租赁当事人可不再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租赁当事人需打印《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应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补充完善资料。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反映的租赁信息,加强对出租房屋的巡查,核对相应的租赁信息。
第十四条出租人、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其他具有房屋租赁经营范围的机构对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