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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程职业技术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职业本科、高职(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为适应高层次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需要,满足受教育者的多样化需求,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四条 学校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专科3年,职业本科4年)为参考,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允许学生提前或延期毕业。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的,可提前1年毕业;基本修业年限3年及以下的,一般不提前毕业。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毕业学分的,可延长修业时间。修业年限最长可以延长两年(保留学籍、休学时间计入学生实际修业年限)。

第五条 学生学历证书及各类证明材料中的学习时间据实填写。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学生可以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学生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一)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二) 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三)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材料,在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应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入学资格保留至退役后2年。新生因身体疾患,无法在校学习的,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核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一)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二)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三)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四) 艺术类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可以按照第十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依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暂缓注册手续未获批准者,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学费冲抵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缴费注册选课制度,学生在交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后,取得选课资格。

第十四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第十五条 所有课程均须进行考核。学生未办理选课手续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考核;学生选修并修完某门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学分绩点的计算及成绩记载按照《山东工程职业技术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须持学生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缺考论处,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并备注“缺考”字样。凡考试有违纪、作弊行为者,该课程成绩无效,并备注“违纪”或“作弊”。对于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除考试“缺考”、“违纪”、“作弊”及学校重修管理规定中必须参加重修的情况外,学生课程初次考核不合格,可免费参加一次补考;课程补考后成绩仍然不合格的,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参加课程重修。

第十八条 学生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正常期末考试或课程结业考试的,必须事先按照学校考试工作管理规定申请缓考。缓考随补考进行,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九条 在校生的学籍信息及成绩单等资料,各院(部)打印后由教务处审核盖章。离校生的学籍信息及成绩证明等资料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提供。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按照《山东工程职业技术大学全日制本专科(高职)生转专业管理规定》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一)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二)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五) 春季高考考生、五年一贯制、对口贯通分段培养高职段的学生;

(六) 已转过学的;

(七) 应做退学处理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转入、转出)的具体流程按照教育部及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期达到六周的;

(一) 根据考勤,在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达到六周的;

(二) 因创新创业或特殊困难申请休学的;

(三) 学校认为须休学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时间为一学年,一般累计不得超过二学年。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籍保留至退役后二年。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开学前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其恢复健康,经学校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一) 学生复学时将按照其休学时间降级编入原专业对应年级;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则转入调整、合并后的专业;若原专业已停办,则转入与原专业相近的专业学习;

(二) 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复学应向所属院(部)提出申请,由学院(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附有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批。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 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一)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只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考核合格,修满规定学分,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的,获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批准,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结业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教学活动,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可申请授予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六条 结业学生超过学校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的,作永久结业处理,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对于在校期间因因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处理的,由学生所在院(部)、学生管理、招生等部门提供事实佐证材料,教务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交党政联席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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