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扎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下发的《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财发〔2019〕1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且办理注册手续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认定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又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准确全面了解学生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又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副组长,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处、团委、教务处、社会服务处、财务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下设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认定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督本学院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与推荐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不低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其中非学生干部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认定评议小组成员总人数的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档次
第八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3档。具体标准为:
(一)一般困难。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二)困难。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3.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特殊困难。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
5.烈士子女;
6.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7.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1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学院认定、学校审核、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每学年开学前,各学院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向学生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个人申请。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临沂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证明材料,于每年秋季开学后第一周交评议小组处。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提交《临沂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民主评议。评议小组审查学生提交的相关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同时指导学生进行网上申请。
(四)学院认定。各学院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在学院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结束后及时将公示信息撤回。
各学院在认定工作审核通过后,要及时将认定结果反馈给学生本人,并告知本学院所有学生。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学生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认定小组提出申诉或投诉。认定小组在收到异议材料后,须在3个工作日调查后予以答复。如对认定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资助中心提请复议,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结束无异议,学院完成网上审核。
(五)学校审核。资助中心汇总、审核各学院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六)建档备案。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资助中心和学院认定小组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各学院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和学生资助政策宣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作出调整,并报学校备案。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实行动态管理,调整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9月或次年4月进行,对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等突发经济困难学生,或受资助后已不符合困难学生认定条件的学生,以及在资格复查中认定需要调整的,调整程序参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进行,由学院认定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并报资助中心审批备案。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五条 学校各级认定机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中出现的弄虚作假、主观臆断、轮流坐庄、平均资助等不良行为给予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研究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研究生工作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政策,以新政策要求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