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职业院校办学行为,提升现代治理能力和人才培养质量,推动职业教育提质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组织对《山东省职业院校基本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请发送至邮箱:zjc04@shandong.cn。
(二)通过信函方式,请邮寄至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60号山东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501办公室。邮编:25001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12日。
附件
山东省职业院校基本工作规范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院校办学行为,提升管理水平、治理能力和人才培养质量,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依法设立的中、高等职业院校(含职业本科学校)(以下统称职业院校)。
第三条 职业院校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和职业教育规律,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