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交通学院
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加强学校法治工作,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20〕8号)与《高等学校法治工作测评指标》(教政法〔2021〕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教法发〔2021〕2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法学专业背景且具有丰富的高校法律事务和管理工作经验的控制总量内人员。
第三条 学校法律事务处理实行总法律顾问负责制。
总法律顾问在学校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
学校组建法律顾问工作组,总法律顾问负责统筹协调法律顾问工作组成员开展相关法律服务工作。
第四条 学校总法律顾问应当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坚持宪法法律至上,负责学校正确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办事,恪尽职守,独立公正的开展工作,注重建立健全学校法治工作体制机制,依法维护学校与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每年列出专项经费预算,保障学校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工作组顺利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第二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六条 学校总法律顾问的聘任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理解和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
2.身体健康且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
3.具有法学专业背景且具有高校丰富的法律事务和管理工作经验的控制总量内人员;
4.熟悉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和高校教学与管理,具有较强的分析处理问题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有时间、有精力履行职责;
5.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处级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时具有一定的岗位管理工作经历;
6.具备胜任总法律顾问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学校总法律顾问的聘任程序:
1.学校总法律顾问在自主报名的基础上,由学校办公室、人力资源处组织考察并提出总法律顾问拟聘人选;
2.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
3.签订总法律顾问聘任合同,并颁发聘书;
4.总法律顾问实行聘期制,三年为一个聘期,期满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第八条 学校总法律顾问在任职期间,调离、辞职、退休的,总法律顾问资格自然解除;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学校研究后予以解聘:
1.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履职过程中严重失职、渎职或出现重大失误的;
3.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4.受到相关党纪、政纪处分的;
5.考评不合格的、履职过程中存在错误政治立场的;
6.其它不宜继续担任总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九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对总法律顾问实行年度考核和终期评估,年度考核意见作为总法律顾问是否解聘和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总法律顾问职责定位
第十条 学校总法律顾问坚持“总顾总问、权责总担”,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范围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制定学校法治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2.列席学校决策性会议,负责对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事项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法律风险评估论证,并独立发表法律意见;
3.负责审查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订、废止等合法性相关事宜;
4.负责统筹处理学校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相关法律事务;
5.负责对学校重大舆情、信访案件、突发事件等处置处理提供法律意见;
6.指导学校法律服务中心、法律顾问工作组和法治工作联络员队伍建设工作,协助相关单位定期开展“法治体检”,协助梳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法律风险,健全完善学校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7.负责建立学校法律文书清单制度,审查以学校名义出具的法律文书;
8.为学校和广大师生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推动建立健全师生权益保护救济机制;
9.协助开展以宪法教育为核心的法治宣传、培训和实践活动;
10.协助做好学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述职述法工作;
11.完成学校交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总法律顾问在向学校提供法律服务时,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执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对所承办事项独立发表意见,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违背法律、纪律规定干预其承办法律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和声誉;
2.遵守国家和学校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不应公开的相关信息;
3.不得再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的诉讼、非诉讼或者仲裁、调解、谈判等活动;
4.不得从事有损学校权益或形象的活动;
5.无权超越学校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学校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如需法治咨询服务,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法律服务中心统一协调安排。学校总法律顾问做出法律意见建议时,应当充分征求和听取法律顾问工作组成员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交付法律服务成果。
第十三条 学校总法律顾问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快推进法律事务线上线下并行处理机制,逐步实现“清单化、标准化、网络化、数据化”的法律服务模式。
第十四条 学校总法律顾问每年度应召开不少于2次的法律顾问工作组例会,及时通报、总结法治工作情况,研判学校法治动态、评估法治效果、优化法治措施,定期向学校党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会议汇报学校法治工作。
第四章 法律顾问工作组
第十五条 学校法律顾问工作组成员由总法律顾问提出人选,报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同意后,由法律服务中心负责履行聘任手续。聘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学校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购买相关法律服务。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工作组成员应当按照聘任合同约定的职责范围,在总法律顾问的组织协调下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工作组成员在向学校提供法律服务时,可以依法查阅与学校委托事项有关的工作资料,学校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工作组成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国家和学校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不应公开的相关信息,最大限度地维护学校办学声誉与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需要聘请专家或者律师处理学校法律事务并支付费用时,由总法律顾问报请学校审批。
第二十条 学校法律服务中心对法律顾问工作组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终期评估。年度考核意见和终期评估意见作为法律顾问工作成员是否解聘和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