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装修完毕并能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直线固定电话2部以上;传真机和复印机各1台以上或者传真复印一体机1台以上;具备与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1台以上;所有设施安装完毕并能正常使用。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必要的导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旅行社从业经历不得少于2年;相关专业经历是指在中专以上院校或有关机构从事旅游企业管理专业学习或研究的经历,时间不得少于2年;旅行社与经理人员、计调人员、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期限不得少于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