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管理办法(闽农林大学[2019]12号)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地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管理工作,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安心学习,健康成长,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19〕2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与客观公平相结合。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定量评价,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体现学生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平,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禁止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为组长,资助工作负责人为副组长,学院团委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班级(或专业、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各学院以班级(或专业、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分管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或专业、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应由党(团)支部书记、班长、舍长及其他同学组成,其他同学代表应有不同类型的同学组成且不少于班级(或专业、年级)总人数的10%。学生代表实行回避制度,申请人不应作为代表成为认定评议小组成员。班级(或专业、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专业、年级)范围内公示确认。
第三章 认定条件、类型、依据和等级
第八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含预科生)和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履行参加志愿服务或公益劳动的规定义务;
(三)学习勤奋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四)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
(一)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持扶贫部门发放的《扶贫手册》,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二)低保(含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是低保对象,持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在民政“最低生活保障(含特困供养人员)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三)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并在“民政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四)残疾学生:学生本人持残联部门认定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五)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公安、应急管理部门认定,持有相应证件,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教育优待对象的家庭子女。
(六)优抚对象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法定监护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七)残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监护人持残联部门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八)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法定监护人因公牺牲或因见义勇为牺牲,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其可享受教育优待资助的子女(学生);或经学校认定,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本办法第九条(一)至(七)类等人群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困难2个等级。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本办法第九条(一)至(六)类学生及由本办法认定的其他特别困难学生。
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四章 认定方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式包括信息比对认定、量化评估认定、学校评审认定、学校调查认定。以“量化评估认定”和“信息比对认定”为主,以“学校评审认定”和“学校调查认定”为辅。
(一)信息比对认定。通过“福建省建档立卡等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称‘福建省比对系统’)、“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称‘全国系统’),将本校在校学生学籍信息与系统基础数据进行线上比对认定。
(二)量化评估认定。通过“福建省精准资助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简称‘福建助学APP’)进行量化评估认定。量化认定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学校评审认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通过学生申请、资料审核、民主评议等必要的程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评审认定。评审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四)学校调查认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通过实地家访、个别谈话、电话访谈及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核查,根据核实情况予以认定。调查认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一般每年寒暑假进行)。
第十三条 具体运用
本办法第三章第九条(一)至(四)类的福建省内户籍学生,主要通过“福建省比对系统”进行比对确认;福建省外户籍学生,通过“全国系统”进行比对确认。对于持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但相应比对平台电子信息档案缺失的认定对象,由学校综合运用“学校评审认定、学校调查认定”等方式予以认定。
本办法第三章第九条(五)至(六)类的福建省内户籍学生,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安厅、应急管理厅认定并提供信息;省外户籍学生,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予以认定。
本办法第三章第九条(七)至(八)类学生,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运用“量化评估认定、学校评审认定、学校调查认定”等方式予以认定。
第五章 认定时间和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9月份启动,10月30日之前完成认定工作。一年级学生,入学报到后,先实行预认定,待入学资格复查合格后,再进行正式确认。每年3月根据“福建省比对系统”、“全国系统”更新名单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一)提前告知。学校、学院通过合适途径和方式,提前告知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国家资助政策内容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学生本人申请。采用“福建助学APP”系统进行线上量化认定,由学生直接登录“福建助学APP”进行认定申请。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该表在福建助学APP测评完成后生成打印)、《福建农林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年9月需重新申请和认定。
(三)学校认定。学院根据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的认定申请或相关部门提供信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精准认定。学校按规定划分资助等级。
1、辅导员初步审核。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或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登陆“福建助学APP”进行审核。
2、班级民主评议。辅导员审核通过后,班级(或专业、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召开会议,对申请学生的在校表现情况和日常消费情况等认真进行民主评议,并登陆“福建助学APP”进行评议打分。民主评议前,班级(或专业、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充分了解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日常生活消费情况、在校内外接受资助情况、遵纪守法和诚信情况等。
3、异常情况复核。当量化测评得分和民主评议得分出现较大差异时(学生个人量化测评分与民主评议互评分阈值超出25%的异常情况),学院需与该生进行访谈复核,并记录访谈情况,及时纠正认定偏差。
4、初步形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全校申请学生的量化测评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汇总,按照程序规定提交有关会议研究划分资助等级,下发各学院。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确认。学院认定工作组召开会议审核确认下发的名单,并将划分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并确需改动的,应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更正,注明详细的调整原因。对有调整更正的,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形成相关会议纪要。
(四)结果公示。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复核各学院报送的受助学生推荐名单后,在适当范围、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并确需更正的,学院认定工作组应予调整更正。
(五)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认定结果名单、公示情况、学生申请认定表等材料按《福建省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各学院应定期从“福建助学APP”导出系统数据,并保存电子档案备查。
第六章 认定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各学院应高度重视贫困学生的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力求客观、真实,谨防错评、漏评;坚持“保基本、兜底线、补短板”的原则,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
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讲明资助政策的目的、意义、类型和申请途径等,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明白,国家资助是实现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的一种制度安排和重要举措。应不断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进一步做到“所有资助项目、所有申请条件、所有评审过程、所有资助结果”四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各学院应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加强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提供个性化辅导和帮扶,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突出资助育人功能,宣讲诚实守信和励志感恩事迹,倡导契约精神,促使学生树立诚信观念、增强感恩意识,将诚信和感恩教育转化为学生自觉的素养与行为。
第十九条 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应秉持“以人为本”理念,注重保护学生隐私与维护学生尊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和家庭敏感信息及隐私;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得学生本人同意;采用隐性方式,避免大张旗鼓地发放款式相同、规格统一的资助物品,把困难学生与非困难学生割裂区分开。
第二十条 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应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动态管理。每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大数据分析及信件、电话、实地走访、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
第二十一条 需要资助的学生,应主动向学院、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院,学院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是否予以继续资助或调整资助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院,并提出申请,学院应及时对申请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评估,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资助等级。
第二十二条 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适时记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资助情况,及时地跟踪、搜集、储存、整理、监督,维护学生资助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服务作用;应建立健全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岗位职责、立卷归档、查阅利用、库房管理、保密、保管、移交、鉴定、销毁等制度并认真落实,确保学生资助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申请当年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社会资助等各项国家、学校资助的权利。学校和学院应根据学生困难程度提供不同形式的资助,予以应助尽助。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自觉树立感恩观念、增强诚信意识,知恩于行,立志成才,回报社会。每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义务参加志愿服务或公益活动,每学年应不少于80小时;有义务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能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并追回资助资金,如涉及违规违纪,根据《福建农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予以相应纪律处分。对于生活不节俭、挥霍浪费、不诚实守信、违规违纪等受助学生,学校和学院有权视情况予以暂停或取消资助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福建农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闽农林大学〔2017〕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