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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增保底无效, 最高院态度反转后的三个关键问题 2022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发布《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来源:雪球App,作者: 大队长金融,(https://xueqiu.com/7289558063/223690216)

2022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发布《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2022〕17号)(“《若干意见》”),就新三板挂牌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相关案件等问题提出了14点举措。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意见莫过于第9点——最高院首次就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过程中常见的“定增保底”协议的效力问题进行公开表态:

“9.秉持资本市场“三公”原则依法降低中小企业融资交易成本。畅通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途径,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有效举措。对于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上市和再融资,不仅要打通多层次资本市场“扶上马”,还要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送一程”。在上市过程中,对于为获得融资而与投资方签订的“业绩对赌协议”,如未明确约定公司非控股股东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就业绩补偿承担连带责任的,对投资方要求非控股股东向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等再融资过程中,对于投资方利用优势地位与上市公司及其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股东订立的“定增保底”性质条款,因其赋予了投资方优越于其他同种类股东的保证收益特殊权利,变相推高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违反了证券法公平原则和相关监管规定,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该条款无效。为降低中小企业上市成本,对于证券中介机构以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在上市保荐、承销协议、持续督导等相关协议中存在约定为由,请求补偿其因发行人虚假陈述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院的上述观点一经公布,立刻引起了市场的重大关注。严格来说,《若干意见》并不属于司法解释,但在我国司法制度模式下,这类具有说理性质的、反映最高院司法观点的文件在司法裁判当中的地位完全不亚于司法解释,很多案件都会直接援引文件中相关表述内容作为法院的裁判理由或者裁判依据,对于这点《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九民纪要》)已经给广大机构深深地上了一课。

那么,最高院在《若干意见》中认为上市公司定增保底协议无效的观点究竟辐射范围有多大?是否会对现存的定增保底协议效力产生溯及既往的影响?更进一步的,在定增保协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将会对各方当事人产生什么样法律后果?顺着《若干意见》第9条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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