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0日院党政联席会议修订)
为了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强化激励机制,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修订)》(校政字[2020]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评审组织与名额
第一条 法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统一负责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初评工作。
第二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和评审条件要求,组织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对象为本校在籍的基本学制年限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含非定向研究生、不含提前毕业研究生、不含处于休学状态及保留学籍的研究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校纪校规,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杜绝弄虚作假。在评审期间,有违反学校相关政策规定的、受校纪校规处分的,取消其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三、评分标准及量化指标
第七条 研究生参评国家奖学金的综合考察内容包括在读期间学习成绩、科研业绩、发展潜力等,并依据综合情况进行排名。学习平均成绩不得低于85分;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为安徽财经大学,已经在往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中使用的成果,不得在评选年度重复使用。
第八条 科研及其他奖励量化指标计算规则
1、科研论文和项目加分
科研论文独著或与硕导合作且学生署名第一的,计全部分数。论文署名其硕导为第一作者的按50%计分。其他合作署名的,第一作者计全部分数的70%,第二作者计30%。其他署名的不计算分数。
(1)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在校定A+级期刊发表与专业相关学术论文,每篇加200分;在校定A级期刊上发表与专业相关学术论文,每篇加160分;在校定B级期刊发表与专业相关学术论文,每篇加120分;在校定C级期刊发表与专业相关学术论文,每篇加100分。
(2)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未列入CSSCI来源期刊的985、211高校的学报、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CSSCI来源集刊发表与专业相关学术论文,每篇加40分。
(3)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在其他国内普通本科高校学报上发表与专业相关学术论文的,每篇加15分。
(4)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在其他正式中文期刊(公开发行且有正式刊号)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在正式出版的文集等书籍上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每篇加5分。
(5)在校定A+级、A级、B级、C级之外的其它普通外文刊物发表与专业相关学术论文,每篇加3分。
(6)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在《法学探索》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每篇加2分。
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研究项目,立项和结项时主持人(排名第1)各得10分。其他参与人不计分。
2、其他奖励加分
(1)参加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学术论坛或校内学术会议并收录论文的计2分;同时获一等奖加4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其他奖项1分。
(2)参加校外研究生学术论坛或学术会议并收录论文的计3分;同时获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3分,其他奖项1分。
(3)参加省级以上研究生学术论坛或学术会议并收录论文的,计5分;同时获一等奖加8分,二等奖6分,三等奖4分,其他奖项2分。省级以上研究生论坛或学术会议是指由省级以上政府机关和其所属部门以及学会、协会冠以省级名称而主办的论坛、会议。
(4)主持假期社会实践项目的,国家级5分,省级3分,校级2分,院级1分;主持人获奖的项目,国家级8分,省级5分,校级3分,院级1分。其他参与人不计分。
(5)校研究生会副部长以上职务加3分,学院研究生会副部长以上职务加2分;班级班长、学习委员、团支部书记加1分,其他学生干部加0.5分。按最高分计算,不重复计分。
四、评审程序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研究生个人申报,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经推荐人(原则上应为申请学生导师)签名确认后,向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在学院要求的截止日期之前提供成果原件。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依据申请人学习成绩、科研水平等情况投票确定拟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并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进行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五、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