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高校立德树人的教育方针,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机制,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创新创业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一流人才,建设特色鲜明的一流大学。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毕业学年只评定绣山清寒考研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创新创业专项奖学金)。
第二章 奖学金的类别、标准与比例
第三条 奖学金分为国家类奖学金、省级奖学金、学校奖学金、捐赠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创新创业专项奖学金。
(一)国家类奖学金
类别
奖学金金额
获奖学生名额
国家奖学金
每人8000元
按下达指标评选
国家励志奖学金
每人5000元
按下达指标评选
(二)省级奖学金
类别
奖学金金额
获奖学生比例
省政府奖学金
每人6000元
按下达指标评选
(三)学校奖学金
类别
奖学金金额
获奖学生名额或比例
校长奖学金
每人8000元
10名
特等奖学金
每人5000元
1%
一等奖学金
每人2000元
2%
二等奖学金
每人1000元
6%
三等奖学金
每人500元
18%
其他奖学金
名额及金额参见具体文件
其他奖学金包括:退役复学学生专项奖学金、阳明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创新创业专项奖学金。
(四)捐赠奖学金
类别
奖学金金额
获奖学生名额或比例
绣山清寒奖学金
每人3000元
100名
方逸华奖学金
每人8000元
师范生总数的1%
阿尔卑斯阿尔派奖学金
每人4000元
20名
董玉娣奖学金
每人2000元
15名
毛子水先生清寒优秀奖学金
每人2000元
10名
沈氏奖学金
每人2000元
视基金增值情况确定
捐赠奖学金类别、金额、获奖学生比例等相关事项每年由学生处与校友办、港澳台办沟通确认,具体以当年通知为准。
(五)专业奖学金
师范、水产、航海等专业,按国家规定可享受专业奖学金。金额为每学年350元/生。
(六)创新创业专项奖学金
对在“互联网+”“挑战杯”等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团队给予专门奖励,具体评选参照《宁波大学“互联网+” “挑战杯”系列竞赛管理及奖励办法》(宁大政〔2020〕111号)执行,该奖励经费由学校拨付至项目团队,由第一指导老师统筹分配。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各项校纪校规,无违纪违法行为,无警告以上处分;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良好以上等级(执行时间及免测学生参照《宁波大学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宁大政〔2020〕70号规定执行);
(四)本学年必修课(含模块必修课程)无不及格项;
(五)本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无不合格等级。
专业奖学金和创新创业专项奖学金不受本条(三)(四)(五)款限制。校长奖学金评审中,学生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不受本条(三)(四)(五)款限制。
第五条 与国内外其他高校交换(联合)培养的学生,需根据《宁波大学本、专科学生课程顶替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宁大政〔2013〕95号文件),申请课程顶替或学分认定,并经过学院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方可参评该学年各类奖学金。学年内有休学经历的学生根据教务处的成绩认定情况及学院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方可参评该学年各类奖学金。转专业的学生回原就读专业参评该学年各类奖学金。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参照相应专业本科生评比奖学金,具体评比原则由学院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确定。
第六条 国家类奖学金评选条件(相关评比细则需以上级部门当年发布的细则为准)
(一)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1.本学年学习成绩优异,综合排名在同专业年级前10%;
2.对于本学年综合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品学兼优的学生资助对象;
2.本学年学习成绩优良,综合排名在同专业年级前40%;
3.诚实守信、生活俭朴;
4.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大者优先。
第七条 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条件(相关评比细则需以上级部门当年发布的细则为准)
1.本学年学习成绩优异,综合排名在同专业年级前10%;
2.对于本学年综合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省政府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八条 学校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校长奖学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年在道德风尚、社会实践、社会公益、学术研究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为学校赢得突出荣誉,为社会或学校做出突出贡献。
2.本学年符合特等奖学金条件。
(二)特等奖学金(含同等级的方逸华奖学金)
本学年综合排名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12%。
(三)一等奖学金(含同等级的捐赠奖学金)
本学年综合排名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15%。
(四)二等奖学金
本学年综合排名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25%。
(五)三等奖学金
本学年综合排名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40%。
第九条 捐赠奖学金其他评选条件
(一)绣山清寒优秀学生奖学金:除按学校一等奖学金标准评选外,面向本科学生资助对象。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大者优先。
(二)绣山清寒新生奖学金:第一志愿考入宁波大学的本科生或考入宁波大学的研究生;学生资助对象;同等条件下,高分者优先。
(三)绣山清寒考研学生奖学金:取得当年研究生入学资格并注册入学;面向本科学生资助对象;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大者优先。
(四)方逸华奖学金:除按学校特等奖学金标准评选外,本学年综合排名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5%;面向立志献身教育事业,品学兼优,有较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师范生。
(五)阿尔卑斯阿尔派奖学金:除按学校一等奖学金标准评选外,面向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物理学、电气信息类等专业的学生。
(六)董玉娣奖学金:除按学校一等奖学金标准评选外,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主要奖励外国语学院的优秀学生。
(七)毛子水先生清寒优秀奖学金:除按学校一等奖学金标准评选外,面向浙江籍学生资助对象;同等条件下,江山、宁波籍学生优先。
(八)沈氏奖学金:除按学校一等奖学金标准评选外,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有4项以上为“优秀”或“有”;同等条件下,宁波大市生源学生优先。
第十条 各学院采取量化赋分、综合考评的方式拟定学院评比细则。各学院在拟定细则时需考虑学院特色,凸显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导向。同时,根据不同年级、不同培养类型细化赋分项目。各项权重系数总和不得高于100%,其中,学习成绩权重占比60%,创新创业及其他专业素养权重占比20%,非学业因素权重占比20%。
第十一条 各学院奖学金经费应遵守学校财务制度,做到提前预算、足量提取,以保证奖学金评比工作顺利进行。设立了“阳明创新班” “拔尖创新班”等培养模式的学院,其校级奖学金进行开放式评审,超出名额比例的经费由学校另作预算补足。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多渠道筹集经费,设立学院奖学金,在符合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其评定与发放可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其管理办法须在评定前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备案。评选条件与校级奖学金一致的,可与校级奖学金一并认定发文公布。
第四章 评选的机构、原则和程序
第十三条 奖学金评选机构
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学生发展与服务处负责实施。校长奖学金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联合校内外专家负责评审。学校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捐赠奖学金由各学院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评审、学生发展与服务处负责审核。国家类奖学金的评选由教育部组织实施、省级奖学金的评选由教育厅组织实施、其他外设奖学金由奖学金设立单位组织实施,学校按照要求开展相关奖项候选人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各学院须成立学院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原则上应包含学生工作负责人、教务副院长、辅导员、班主任、专业教师以及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十四条 评选原则
在评奖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宁缺毋滥”和“优中选优”的原则,做到评选条件公开、评奖名额公开、评奖程序公开和评奖结果公开,实行学院和学校二级公示制度。
第十五条 评选程序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在10月份评定上一学年的奖学金;绣山清寒考研学生奖学金于6月份评定。其中阳明学院学生分学期评奖和学年评奖,第一学期评定宁波大学阳明奖学金,评定办法另行制定,学年评奖按本评定办法实施。各学院需在评审前至少一学年拟定本学院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经学院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同意,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天,并报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备案后方可开展下一学年奖学金评审。具体评选程序如下:
(一)学生申报。学生根据本人表现,对照评奖条件,登录“宁波大学网上办事服务大厅”进行网上申报,经院系(或班级)奖学金评审小组民主评议后,报学院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定(国家奖学金无需进行网上申报)。
(二)学院审核。学院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学院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严格审核,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发展与服务处。
(三)学校评审。学生发展与服务处酌情组织候选人进行面试答辩或公开竞选,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获奖者名单。
(四)确定人选。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将公示无异议的获奖者名单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最终确定获奖名单。
第十六条 学生发展与服务处负责学院评奖的过程控制和指导监督,并在评奖期间设立咨询、投诉信箱和电话,受理学生的咨询和投诉。
第十七条 参评学生的所有材料以评定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认定依据。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八条 国家类奖学金的表彰由教育部组织实施,奖学金设立单位向获奖者颁发奖金和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发证书)。
第十九条 省级奖学金的表彰由教育厅组织实施,奖学金设立单位向获奖者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条 获得校级各类奖学金和捐赠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发文予以表彰。学校向获奖者颁发奖金和证书(专业奖学金不发证书)。
第二十一条 捐赠奖学金的表彰奖励形式由学校与设奖单位或个人协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之间不可兼得。捐赠奖学金、带有资助性质的奖学金可兼得,其他奖学金不可兼得。校长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可与其他奖学金兼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获奖学生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者,学校将撤销其荣誉,收回已发的奖学金;获奖学生应合理使用奖学金,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奖学金不得用于请客或购买奢侈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以下”“不超过”,除特殊说明外,均指包含本数或本级在内;“超过”“不足”,除特殊说明外,均指不含本数或本级在内;获奖学生名额按比例计算小于1人可以1人计;本办法所有参看文件如有修订,以修订后的文件为准,不再另行发文说明。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第166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9月起实施,由学生发展与服务处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的通知》(宁大政〔2018〕84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