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大监〔2017〕17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受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在校学生的正当权益,规范在校学生申诉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或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学历教育,经学校录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籍全日制研究生和本专科生。
第四条 学生应当严肃、认真、诚实地提出申诉;学校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客观地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专门受理学生的申诉工作。办公室设在监察室,负责受理学生申诉,承担申诉委员会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由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委员由监察室、校长办公室、工会、团委等部门负责人,校学生会主席、校研究生会主席、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担任。
第七条 下列人员应当回避,不得担任申诉委员会的委员:
参与作出学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工作人员;
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三章 申诉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超过申诉期限提出的,申诉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九条 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申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书,申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专业、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本人签名;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同时,还应提交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对学生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分别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受理范围且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
(二)符合申诉受理范围,但申诉材料不齐备的,申诉人应在5日内补充,过期未补的,视为撤回申诉;
(三)不符合申诉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申诉复查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以召开申诉复查会议的方式,对学生的申诉作出复查决定。申诉复查会议一般由申诉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指定的人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决定的,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四条 在处理具体申诉案件时,申诉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回避规则,在委员中指定7名以上(含)委员参加申诉复查会议。与会委员人数应为单数。
申诉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必须经与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召开复查会议时应要求申诉人、参与处理或处分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进行陈述和答辩,如因故不能到会,可以提交书面陈述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诉复查会议应就申诉人所受处分或处理决定中的事实认定、证据的充分性、依据的明确性、程序的正当性、定性的准确性以及处分的适当性等进行复查,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复查决定: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建议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建议变更或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建议重新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30日内重新研究并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申诉人。申诉委员会可按申诉人留存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
第十九条 在申诉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撤回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后,应当停止复查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药科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