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办〔2011〕25号
各学位授予单位: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以下简称新目录),已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印发。新目录是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以下简称原目录)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为保证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的有序进行,需将按原目录批准的现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到新目录相应的一级学科。现将对应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应调整的范围
本次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所涉及的学科,主要是新目录中由原目录一级学科拆分或以二级学科为基础新增,且与原目录相关学科有明确对应关系的一级学科。
其它一级学科的现有学位授权点暂不做调整,相关研究生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按原渠道进行。
二、对应调整的原则和要求
1.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要以保证学位授予质量为前提,以学科内涵为基础,根据各单位学科水平,坚持标准,规范调整。
2.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要在现有学位授权级别内,按照学科对应关系进行。具体对应关系见《新目录有关学科与原目录学科的对应关系表》(以下简称《对应关系表》,见附件一)。
3.对应调整为新目录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必须达到学位授权点的最低要求(见附件二)和基本条件(见附件三)。
4.对于以原目录现有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为基础,申请对应调整为新目录中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的,若经学科评议组审议同意则予以调整,其现有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自动撤销,若不予调整,仍保留现有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
三、对应调整的申请
1.原目录中“历史学”、“艺术学”、“建筑学”、“军队指挥学”和“军事后勤学与军事装备学”等一级学科,在新目录中分别拆分为多个一级学科。
在上述原目录一级学科中具有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可对照《对应关系表》,将其原1个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申请对应调整为新目录中的1个或多个一级学科。
在上述原目录一级学科中没有一级学科学位授权,但有所属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可对照《对应关系表》,以其原学位授权二级学科为基础,申请对应调整为新目录中相应一级学科。
2.新目录中“生态学”、“统计学”、“软件工程”、“安全科学与工程”、“草学”、“特种医学”和“护理学”等一级学科,分别以原目录1个或多个二级学科为基础新增。在原目录中相应学科具有学位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可对照《对应关系表》,以原学位授权学科为基础,申请对应调整为新目录中上述与其对应的一级学科。
3.原目录中“农业资源利用”、“图书馆、情报与档案管理”一级学科,在新目录中更名为“农业资源与环境”、“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一级学科,其所涉及的现有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自然对应调整,学位授予单位不需申请。
四、工作程序
1.学位授予单位按照新目录与原目录学科对应关系、原学科学位授权级别、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最低要求和基本条件,提出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的申请,并填写《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申请表》(样表见附件四)。
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申请资格的学位授权点将不予调整。
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按照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的基本条件,对各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议。
4.根据学科评议组审议结果,完成对应调整工作。
五、材料报送
各学位授予单位应于2011年5月20日前,将申请对应调整学位授权点的有关材料报送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有关材料的报送事宜,由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另行通知。
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是一项政策性和学术性很强的工作,请各学位授予单位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认真切实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附件一:新目录有关学科与原目录学科的对应关系表.xls
附件二:1.申请对应调整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最低要求.doc
2.申请对应调整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最低要求.doc
附件三:1.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基本条件.doc
2.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基本条件.doc
附件四: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申请表.doc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