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的申请。
二、申请事项
事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
分项:备案/设立、延续、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
四、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工作,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受理和证件送达。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审批条件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七、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二)材料清单
1.设立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申请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演出场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4)演出场所的安全消防、卫生等批准文件;
(5)演出场所的方位图与内部平面图;
(6)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及简历;
(7)与演出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2)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3)内地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4)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经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5)香港、澳门投资者投资比例大于等于50%的或者拥有经营主导权的,应当提供香港工业贸易署或者澳门经济局出具的服务提供者证明书。香港、澳门投资者若为自然人,则需提供其为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证明。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台湾地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除以上2款规定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内地投资者投资比例不低于 51%,拥有经营主导权的证明;
(2)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主任为内地代表的证明,内地代表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的证明。
2.延续
(1)延续换证申请书;
(2)原《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近2年的营业情况报告,内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需提交。
3.注销
依申请注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原《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有以下情况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1)到期未申请办理有效期延续换证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4.补证
(1)补证申请书;
(2)刊登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