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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的申请。

二、申请事项

事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

分项:备案/设立、延续、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

四、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工作,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受理和证件送达。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审批条件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七、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二)材料清单

1.设立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申请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演出场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4)演出场所的安全消防、卫生等批准文件;

(5)演出场所的方位图与内部平面图;

(6)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及简历;

(7)与演出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2)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3)内地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4)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经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5)香港、澳门投资者投资比例大于等于50%的或者拥有经营主导权的,应当提供香港工业贸易署或者澳门经济局出具的服务提供者证明书。香港、澳门投资者若为自然人,则需提供其为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证明。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台湾地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除以上2款规定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内地投资者投资比例不低于 51%,拥有经营主导权的证明;

(2)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主任为内地代表的证明,内地代表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的证明。

2.延续

(1)延续换证申请书;

(2)原《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近2年的营业情况报告,内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需提交。

3.注销

依申请注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原《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有以下情况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1)到期未申请办理有效期延续换证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4.补证

(1)补证申请书;

(2)刊登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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