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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关于硕士、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引导和促进博士研究生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并适应我校硕士生学制改革的需要,对我校关于硕士、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规定如下:

一、关于硕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

(一)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及学制调整后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为:至少发表我校界定的“一般学术期刊论文”一篇,且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更高的要求,并形成书面规定上报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二)2005年及以后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如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则需增加发表1篇被SCIE或EI或SSCI或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

二、关于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

(一)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前,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至少发表1篇高水平学术期刊论文;

2.至少发表2篇被SCIE或SSCI或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

3.至少发表或录用3篇核心学术期刊论文,且其中至少有1篇被SCIE或EI或SSCI或A&HCI收录;

4.哲学社会科学和管理学学科门类所含专业的博士研究生,要求至少发表或录用4篇核心学术期刊论文,或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建筑学一级学科所含专业的博士研究生,要求至少发表或录用3篇核心学术期刊论文,或满足以上条件之一。

(二)对于2005年春季以前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天津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发表论文和英语水平要求的规定》(津大校发〔2002〕11号)仍然有效。

(三)2005年春季及以后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如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则需增加发表1篇被SCIE或EI或SSCI或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

(四)本规定为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最低要求,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对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并形成书面规定上报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三、其他有关规定

(一)研究生发表或录用的学术论文均要求本人为第一作者或者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并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天津大学。通讯作者视同于第一作者。被录用的学术论文需提交学术期刊编辑部的书面录用证明原件,并由研究生的指导教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被认定为有效学术论文。如提交的录用证明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对于公派留学研究生申请天津大学学位时所要求发表的学术论文中,允许以国外导师为第一作者,博士生为第二作者。但署名单位必须有天津大学,天津大学至少为第二署名单位,且博士生必须属于天津大学。

(三)研究生发表的被SCIE或EI或SSCI或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可被统计为核心学术期刊论文。

(四)研究生在学期间如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包括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且获奖单位为天津大学,则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界定:

1.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且有个人获奖证书,或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且排名前8位且有个人获奖证书,或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且排名前5位且有个人获奖证书,或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且排名前3位且有个人获奖证书,则相当于1篇被SCIE或EI或SSCI或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

2.获得或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且排名前12位且有个人获奖证书,或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且排名前8位且有个人获奖证书,或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且排名前5位且有个人获奖证书,则相当于1篇核心期刊学术论文。

(五)研究生在学期间如获得我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发明专利授权,则每项发明专利相当于1篇核心学术期刊论文。要求本人为第一发明人或者导师为第一发明人、本人为第二发明人,并且专利权人为天津大学。

(六)研究生如发表学术论文未达到要求,可以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均暂不受理其学位申请,待其发表论文达到要求后,再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其学位申请。

本规定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天津大学关于硕士、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津大校研〔2005〕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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