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可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已在车辆转出地车管所办理转出业务的无需提交);
(4)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二手车交易发票,已在转出地车管所办理转出的无需提交);
(5)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6)属于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或质押备案)期间申请转让登记已办理转出的,办理转入时还需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提交身份证明;
(7)属于在转入地交易且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还需原机动车所有人、抵押权人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现机动车所有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属于在机动车质押备案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还需原机动车所有人、质权人提交身份证明;
(8)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交管12123”APP个人用户可进行电子委托);
(9)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联网核查)。
(10)申领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所有人还需符合《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供中小客车指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