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事由要件是学位撤销构成要件的实质要素,也是学位撤销法律争议的焦点内容。基于对现行《学位条例》第十七条的解读,舞弊作伪在实质层面上构成了学位撤销的事由要件。通过对法律文本和司法案例的统合性分析,舞弊作伪作为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可区分为学术层面的舞弊作伪和非学术层面的舞弊作伪。相应地,学位撤销事由也可分为学位撤销的学术事由和学位撤销的非学术事由。当前,学位授予单位和法院对学位撤销事由的判断标准经常呈现不一致的情形,需要通过立法和司法的双重路径去完善学位撤销的事由要件,进而实质性化解学位撤销法律争议,有效推进教育法治。
关键词:学位撤销;事由要件;舞弊作伪;学术不端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深入推进和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有效实施,依法治教、教育法治的理念与制度也在教育领域加速确立并深入人心,教育行政法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行政法基础理论和制度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部门行政法与一般行政法的良性互动关系。与此同时,伴随着学生权利意识、规则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大幅提升,高校招生、开除学籍、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等事项的教育行政争议时有发生,并引发社会各界的热烈讨论和关注。特别是在学位撤销事件中,由于既有法律规范、制度的疏漏与模糊以及所涉问题自身的技术性、专业性和敏感性,某些教育领域的违纪违法行为与相应法律后果之间的归责匹配并不明确和清晰,不同法院之间的裁判理由与判决结果也不一致,进而催生出一系列亟待学术界和实务界回应和解决的学位法律问题。比如,论文抄袭一定会导致撤销学位吗?毕业以后发表的论文如果存在学术不端,是否应当撤销学位?法院凭什么可以推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专业判断,进而判决学校败诉?近年来,随着“翟天临事件”“于艳茹案”的广泛传播与深入讨论,学位撤销现象及其蕴含的法律问题亟待进一步理论反思与制度因应。
我国《学位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基于该条款,学位撤销构成要件至少包括主体要件(学位授予单位)、时间要件(针对已经授予的学位)、事由要件(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程序要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等四个方面,其中学位撤销的事由要件是学位撤销构成要件体系的实质内容,也是学位撤销争议中当事人争论的核心焦点,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最直接、密切和具有实质性。在教育法研究中,既有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