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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

 

1.

勾结外国,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

2.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3.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

4.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5.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6.

投敌叛变的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

7.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

8.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

9.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规定的间谍行为:

 

1.

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2.

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投靠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

3.

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或者策动、引诱、胁迫、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4.

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针对国家机关、涉密单位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的网络攻击、侵入、干扰、控制、破坏等活动;

5.

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

6.

进行其他间谍活动。

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组织或者其他条件,从事针对第三国的间谍活动,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规定的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1.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2.

组织、策划、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3.

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的文字或者信息,或者制作、传播、出版危害国家安全的音像制品或者其他出版物的;

4.

利用设立社会组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5.

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6.

组织、利用邪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7.

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8.

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其他违法行为:

 

1.

非法获取、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

2.

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3.

冒充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或国家安全机关工作关系人,或伪造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文件、证件等进行招摇撞骗的;

4.

法律规定国家安全机关管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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