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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

    本报北京7月7日电(记者 张蕾)国务院今天公布了《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等进行指导性说明。

    《指导意见》指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全科医生制度,有利于为群众提供连续协调、方便可及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状况。

    《指导意见》提出,将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其中包括:将全科医生培养逐步规范为“5+3”模式;以提高临床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为主,在国家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进行,实行导师制和学分制管理;经培养基地按照国家标准组织考核,达到病种、病例数和临床基本能力、基本公共卫生实践能力及职业素质要求并取得规定学分者,可取得合格证书;统一执业准入条件,注册全科医师必须经过3年规范化培养取得合格证书,并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力争到2012年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尽快制定实施方案,出台相关细则。

    (相关答记者问见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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