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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014年成人高校招生实施规定

七、信息公开公示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招生机构和有关高校按教育部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可享受录取照顾的考生信息均由省教育考试院进行公示,公示的考生信息包括姓名、考生号、性别、所在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公示的信息自公示之日起保留半年。省教育考试院和有关高校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话,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八、新生复查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对已报到新生进行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录取条件以及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学校应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将不合格考生处理结果书面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对专升本新生,必须进行第一学历复核,不能提供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以上毕业证书者,由招生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备案。九、招生经费招生学校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川发改价格〔2012〕641号)规定的标准在录取新生时向省教育考试院缴纳招生费。考生报考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考生本人自理。十、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对违反有关规定应予处罚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考生的违规事实须记入其成人高考诚信电子档案。附表1: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时间表附表2:专科起点升本科招生专业与统一考试科目及考试编码对照表附件1:特大型企业附件2:国防三线企事业单位附件3:四川省2014年普通高职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成人本科教育招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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