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稳妥推进咸宁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根据国家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咸宁市交通运输局组织起草了《咸宁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咸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二个文件。为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政策制定的科学性,经咸宁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上述二个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10月31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并将意见寄至:咸宁市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处(咸宁市贺泉路266号,邮政编码:43710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xnkg8154185@163.com 。
咸宁市交通运输局
2016年10月21日
咸宁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进一步规范咸宁市出租汽车市场秩序,强化行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满足群众差异化出行需求,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开展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把更好地满足群众个性化出行需求作为改革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力求彰显公平正义,兼顾各方利益,努力寻求共识,促进新老业态融合发展、健康发展,适应“互联网+交通运输”发展新趋势,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行错位发展,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不断提升供给质量和监管能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工作任务
(一)深化巡游车改革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改革。新增出租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经营权期限5年。新增出租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新增经营权按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情况进行配置。
既有出租汽车经营权改革。对市区所有公车公营出租车,取消有偿使用费,重新确定5年经营权期限。既有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合理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出租汽车企业根据经营成本、取消有偿使用费等因素,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包费,计算承包费时应充分考虑出租车企业收购原挂靠经营出租汽车形成的企业成本。企业不得收取高额抵押金。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咸宁市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并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
鼓励现有出租车企业转型升级。鼓励现有巡游车企业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自主协商,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现有巡游车企业自主成立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现有巡游车企业联合自主建立巡游车电召平台,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
完善出租车服务设施。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合理布局,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规划出租汽车服务设施时,应充分征求交通运输、公安、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意见。
(二)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建设咸宁市网约车监管平台,制定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从业人员三项许可程序配套政策。规范发展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加强行业管理
1、加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落实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落实巡游车企业、网约车平台公司、巡游车和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认真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落实考核结果作为企业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重要依据的规定。
2、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全面提升出租汽车从业人员服务质量。组织交通运输、城管执法、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制定长效监管机制,重点整治非法营运和出租汽车违法行为,营造稳定、和谐的出租汽车运营环境。
3、加强行业维稳。交通运输、公安、信访、维稳等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宣传解释工作,加强出租车行业不稳定因素的研判,及时排查、化解行业维稳隐患。对于目前存在的原挂靠经营出租车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应采取企业收购或明确原挂靠经营出租车经营权期限,鼓励其继续经营等措施,平稳过渡。
三、工作部署
(一)确定出租车经营权期限。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结合咸宁实际,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期限使用。本方案实施后,市区新增投放的出租汽车,实行“两权合一”(经营权、车辆产权同属于经营主体)的“公车公营”经营模式。经营权期限为5年,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新增经营权按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情况进行配置。对既有出租汽车经营权,市交通运输部门应于2017年1月1日前重新授予市区三家出租车企业出租车经营权,确定5年经营权期限。
(二)取消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从2017年1月1日起取消出租汽车经营权每权每年每车5000元有偿使用费。
(三)合理调整公车公营出租车承包费和抵押金。出租汽车企业根据经营成本、取消有偿使用费等因素,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包费,不得收取高额抵押金,出租车抵押金不得超过3万元。2017年1月1日前,市区三家出租车企业与所有公车公营出租车重新签定经营合同,明确经营权期限、承包金额和抵押金。
(四)鼓励现有出租车企业转型升级。市区出租汽车改革期间,鼓励引导现有巡游车企业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自主协商或自主成立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现有巡游车企业联合自主建立巡游车电召平台,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
(五)建设网约车监管平台。市交通运输部门启动网约车监管平台的建设,网约车监管平台建设、使用、维护等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确保网约车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六)制定网约车管理配套政策。交通运输部门于2016年11月1日前完成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从业人员三项许可程序等配套政策的制订,确保正常开展网约车许可管理。税务部门于2016年11月1日前完成网约车发票的发放管理工作。
(七)制定我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规定。结合咸宁实际,制定咸宁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相关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三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合乘行为。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规定与实施细则同步完成。
(八)加强行业监管。继续深入开展市区交通运输运营秩序集中整治,组织交通运输、城管执法、公安三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广大市民和出租车群体反映强烈的非法营运行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市场监管,重点整治出租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提升出租汽车从业人员服务质量。制定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定期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行业管理中的问题,部署下步工作。各部门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合力,共同营造稳定、和谐的出租汽车运营环境。
(九)维护行业稳定。市区出租汽车改革期间,市直各部门和咸安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出租车行业维稳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和出租车企业要积极主动和出租车驾驶员沟通,密切关注出租车群体的动向和行业维稳隐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交通运输、公安、信访、维稳等部门要加强对出租车行业不稳定因素的研判,及时应对。公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掌握出租车群体组织群体性事件的重点人员。咸安区政府要充分发挥社区、街道的作用,加强对重点人员的教育。各部门相互配合,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稳定。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是国务院、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组织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部门必须按照有关部署和要求,服从领导、听从指挥、明确任务、履行职责,切实把这项工作做为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平安泉都、争创综治工作先进市的一项重大任务来完成。各部门主要领导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亲自抓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各县市区政府也要统筹安排,结合实际,及时制订各地的改革方案和实施细则并适时出台。
(二)统一部署,强化责任。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全面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根据省、市政府的安排部署,按照领导有力、措施到位、注重实效的要求,切实把改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搞好调研摸底,统筹安排,精心部署,密切协作,严格标准,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这次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新老矛盾交织叠加,触及个人利益的痛点多,不稳定因素燃点低,爆点高。要注重研究解决矛盾的方法,拿出有效化解矛盾的措施,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稳妥推进此项改革。
(三)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要将严管重罚与文明执法,严格执法与规范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杜绝说情。在执法中要注意讲究工作方式方法,防止激化矛盾,措施要得力,态度要坚决,操作要稳妥,推进要有序。
(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的同时,认真制定长效机制。在改革工作结束后,各部门要贯彻执行好长效机制,继续加大日常管理监督力度,建立起公平、公正、透明的出租汽车市场环境。
(五)强化舆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是一项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的理解与支持。各部门要结合工作特点,调动一切宣传手段,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多方位地做好政策解读,传递改革声音,回应群众关切,充分凝聚社会共识。要全面掌握舆论动向,及时澄清不实信息,防止错误解读和负面炒作。
咸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我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咸宁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时,由物价部门根据我市实际制定网约车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当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登记和驾驶员管理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应具备“一键呼叫”功能,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参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购车价值12万元以上;
(五)在服务所在地公安部门登记,车辆初始登记时间在3年(包括3年)以内,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
第十三条 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网约车平台企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办表;
(三)提供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原始发票原件、及其复印件(必须符合拟投入车辆要求);
(四)提供驾驶员的驾驶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户口或暂住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提供网约车平台企业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原件;
(六)购买的车辆保险原件及复印件;
(七)车辆技术状况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单。
第十四条 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五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驾驶证类别必须为C2(包括C2)以上类别;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在服务所在地居住或暂住;
(五)年龄60岁以下(包括60岁),且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市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九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各部门根据法定职能,依照《暂行办法》和本《细则》对网约车经营服务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督检查按照《暂行办法》第五章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暂行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按《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机制,制定考核方法和考核标准。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记录。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允许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者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座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循公益优先、互助自愿、安全规范、严禁营运的原则。
严禁以合乘名义开展非法运营。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必须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必须相同;分摊的出行成本仅限于燃料成本和通行费等直接费用;合乘服务提供者每日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发布的合乘信息不得超过5次,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临时随意增加确定的分摊费用。违返上述规定的不视为私人小客车合乘。
第三十六条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为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者提供信息交流平台,制定合乘服务的相关制度,加强合乘服务监管,处理合乘服务投诉。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记录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者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做为合乘服务协议存档并备份。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者的信用记录。对不遵守合乘服务协议的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者,列入信用记录“黑名单”,2年内不得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合乘信息。
第三十七条 合乘服务提供者通过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出行线路、乘车地点、费用分摊等权利义务,并在合乘前进行信息核实,确保合乘服务规范和行车安全。合乘服务提供者承担合乘服务安全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乘者同意合乘后,应当遵守合乘信息内容,规范合乘。
第三十九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