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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及职责

法定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县公安工作的规划,制定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掌握影响全县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负责全县公安队伍管理和建设工作,并按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管理,查处公安队伍违纪案件。

(四)侦办刑事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组织实施全县范围内的集中打击、搜捕、堵截等统一行动。

(五)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和社会丑恶现象;依法管理实有人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爆炸危险物品、公共娱乐场所和特种行业;处置乱、群体性事件、非法游行及非法聚集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活动和治安责任事故;查处治安行政案件,处罚治安行政违法行为。

(六)管理看守所、拘留所,依法执行刑罚。

(七)组织实施出入境管理和外国人在县内居留、旅行的相关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出入境违法犯罪案件。

(八)负责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案件的审核、呈批工作。

(九)负责全县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为案件侦破提供技术保障;加强全县公安科学技术工作。

(十)组织实施对公共信息网络和国际互联网的安全保护工作,承办计算机犯罪案件及计算机行政违法案件;监督、检查、指导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全县公安机关装备、被装和经费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禁毒、缉毒工作;组织开展对恐怖活动的防范、侦察工作。

(十三)指导监督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建设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开展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负责消防管理,组织实施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抢险救援。

(十五)负责来我县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以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安全警卫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六)负责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进行监督检查。(十七)组织制定、实施全县公安队伍建设和教育训练规划;组织开展公安宣传和公安系统的表彰奖励活动。

(十八)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十九)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公安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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