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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关于印发 《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人字〔2016〕55号

南方医科大学关于印发

《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的通知

学校各机关部(处、室),各学院、附属医院,就业指导中心,顺德校区管委会:

为加强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依据国家和广东省关于计划生育等最新政策,经学校研究,现将《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南方医科大学  2016年7月1日

                                         (联系人:申树群,联系电话:648089)南方医科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2012]第18号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9]217号)、《关于广东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56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学校教职工的劳动纪律,严格教职工考勤制度,严肃校纪校规,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努力维护好学校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本部教职工,各附属医院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四条 学校教职工一律实行考勤制度,因事、因病不能到岗者,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

第五条 考勤是年度考核、奖惩升降、职称评聘、工资和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考勤内容包括对迟到、早退、请假、旷工等情况的考核和记载。

第六条 考勤规定和要求

1.在职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擅离工作岗位、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到岗者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2.学校教职工均实行上下班考勤制度,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实行上下课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

3.考勤以机关部处、二级学院、教辅机构为单位,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认真落实考勤责任制度,严格请假、假期审批、销假手续。主管领导要及时掌握考勤情况,切实履行检查和监督职责。

4.各单位的考勤情况每月向本单位公布一次,填报《南方医科大学非全勤教职工汇总表》(附件1),在当月25日前上报学校人事处。对各类应扣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的人员,由人事处造册通知财务处。

5.各单位的考勤应如实反映本单位人员的出勤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学校组织、人事、监察等部门不定期抽查,发现故意瞒报缺勤、旷工的,追究考勤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请假的程序和审批权限

教职工因故不能上班,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并认真填写《南方医科大学教职工请销假申请表》(附件2),按各级各类人员请假审批权限予以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需要学校审批的请假申请,原则上在OA系统中填报。假期期满,需续假者,必须在假期到期前申请批准完续假手续。

1、婚假、丧假

由本人提供有关证明,所在单位领导批准。

2、生育假

常规产假,由单位批准即可。按规定可延长产假的,需由本人在原假期结束前提出申请,单位同意后报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陪护假,由个人申请,单位批准即可。哺乳假,由个人申请,校计生办审核,单位审批。

3、节育假

凭县级以上医院或计生机构的手术证明,向所在单位请假,并报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

4、病假

⑴凭附属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或病假证明,向所在单位请假,必须在三天内及时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请假15天以内的,报请单位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请假15天以上的,须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审批。

⑵连续病假休半年以上,上班后未能连续正常工作二个月以上又病休者,其病假时间应前后合并计算。

⑶凡弄虚作假提供假病假材料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事假

事假原则上1年累计不能超过30天,单次不能超过10天。

⑴教职工事假

由本人提出申请。3天(含)以内经处室、学科负责人同意,并报单位负责人备案;4天至7天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报学校人事处备案;7天以上,报学校人事处审批;10天以上,报学校领导审批。

⑵系(教研室)、科(室)负责人事假

由本人提出申请。5天(含)以内由单位领导批准,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6天以上,报学校人事处审批;10天以上,报学校领导审批。

⑶领导干部事假

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请假,按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学校副职领导,机关各部门、各学院、教辅机构正职领导请假,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学校机关各部门副职领导请假,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各学院、教辅机构副职领导请假,由所在单位正职领导审批。

6、探亲假

探亲假原则上在寒暑假期间安排,其他时段请探亲假视同请事假,按事假程序审批。

第八条 销假

假期结束后,及时到批准部门销假。

第三章 各类假期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请假的种类和假期

1、婚假

一般为5天。

2、丧假

教职工本人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及岳父母或公婆去世,可请丧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5天。

3、生育假

产假一般为98天(其中含产前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30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天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天的陪产假。女教职工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女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按正常出勤处理。对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者,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处理。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校计生办审核,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批准给予哺乳假,至孩子满1周岁。

4、节育假

教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自手术之日起,凭手术证明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手术假期:

⑴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手术后7天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⑵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⑶输精管结扎的,休息10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30日;符合再生育条件,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术的,休息14日。

⑷皮下埋植剂避孕的,自植入或者取出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

⑸怀孕2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15日;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30日;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的,休息45日。

⑹职工的配偶施行人工流产手术的,该职工可以享受1日的看护假;施行结扎手术的,可以享受3日的看护假;经批准施行引产手术的,可以享受5日的看护假。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累计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的,按施行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5、病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凭附属医院诊断证明书(急诊除外),由单位领导审批。若无医院诊断证明,应视为事假;若弄虚作假,视为旷工。

6、事假

教职工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可以请事假。根据规定,下列情况不计入事假之内,但要计入考勤,以便考核。

⑴教职工确需陪同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或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去医院看病或因上述人员病重、病危住院,医院提出确需本人陪住,请假3天以内的。

⑵因搬家、房屋大修、拆迁等,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必须由教职工在家料理,请假1天以内的。

⑶教职工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

⑷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

⑸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享有1小时的哺乳时间。

第十条 待遇

1、婚假

在规定的结婚假期(含晚婚增加假期)内,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同类同级人员平均水平计发。

2、丧假

在规定的丧假期内,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同类同级人员平均水平计发。

3、生育假

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同类同级人员平均水平计发。

⑵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哺乳假期间,基本工资按8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⑶夫妻双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配偶看护假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同类同级人员平均水平计发。

4、节育假

节育假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同类同级人员平均水平计发。

5、病假

⑴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计发。

⑵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教学科研人员按实际业绩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80%计发(教学科研人员按实际业绩计发)。

⑶一年之中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超过期限月份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⑷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⑸因公负伤人员治疗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同类同级人员平均水平计发。

6、事假

⑴当月累计事假超过7天不足10天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当月累计事假超过10天(含10天)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⑵当年事假累计在21—3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累计在31—5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基本工资。

7、探亲假

探亲假原则上在寒暑假期间安排,其他时段请探亲假的待遇视同请事假。

第四章 纪律与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劳动纪律人员的经济处罚分为:停发和扣发校内各种津贴、福利待遇和工资等;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对违反劳动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教职工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工作,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和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十三条 离开学校工作岗位必须按批准权限请销假,未经学校主管部门和所在院、系批准,不得以各种理由擅自停课、调课、延时上课或提前下课,不得私自请他人为自己代课,不得无故缺席学习及各项集体活动等。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从事校内外兼职活动,应在完成本职教学、医疗、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按相关程序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报学校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对经学校批准正式录用和聘用的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办理入校手续并到分配单位报到;对学校批准调出的人员,须在接到调出通知的十五天之内,清退住房及结清与学校相关的钱物、文件等。

第十六条 对工作安排、调整持有异议,但不按正常途径或合理方式提出,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无理取闹,经批评教育仍无转变,甚至谩骂、殴打本单位领导和群众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对玩忽职守,致使发生教学、医疗、科研事故,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财产造成损坏者,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当事人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对未经批准在校内外从事兼职活动,或无偿占用学校的教学、医疗、科研、生产等设备从事盈利性活动的教职工,本单位领导和职能部门应及时制止并责令其改正;经批评教育无效者,扣发此期间的工资、津贴和福利,并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对不遵守社会公德,破坏团结,制造事端,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或他人、学术不端等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 教职工按规定上班时间迟到半小时以内的计迟到一次,按规定下班时间提前半小时以内下班的计早退一次;迟到、早退每次按事假半天处理。

第二十一条 旷工及其处理

1、下列情况按旷工论处

⑴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⑵要求请假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⑶请假但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但未经批准的超假部分。

⑷请假理由弄虚作假。

⑸经教育仍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

⑹一次迟到、早退超过2个小时(含2个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

⑺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每次按旷工一天处理。

⑻在病、事假期间,从事其它兼职经济或劳务活动。

⑼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

⑽经批准在职参加进修、学习、培训的人员,没有参加学习而以学习为理由擅离工作岗位。

⑾因违法打架斗殴致伤致残等不能上班。

2、旷工的处理

⑴旷工半天,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5%计发;旷工1天,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旷工超过2天(含),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⑵连续旷工1天以上7天以内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和3个月的绩效工资,并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含记过)行政处分。

⑶连续旷工8天以上14天以内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和半年的绩效工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

⑷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者,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予以开除。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不合格及受行政处分的处理

1、年度考核不合格

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因犯错误年度考核不评定等次,下一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同类同级人员平均水平50%计发。

2、受行政处分

⑴受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处分期间,原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已明确新聘(任)岗位或职务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新聘(任)岗位或职务确定;未明确新聘(任)岗位或职务的,暂按本人原基础性绩效工资的70%计发临时绩效工资,明确新聘(任)岗位或职务后,多退少补。

⑵受开除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含绩效工资)。

3、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

⑴被停职检查(含“两规”、“两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停发。经审查核实,不予起诉或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者,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予以补发。

⑵受到刑事处罚,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含绩效工资)待遇。

⑶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予以补发。

⑷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被多减发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予以补发。

第二十三条 待岗人员的处理

待岗期间,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停发工资、补贴,由学校按以下标准发放生活费:待岗的第1个月至第6个月,待岗生活费标准为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待岗的第7个月至第12个月,待岗生活费标准为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十四条 解聘、辞退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教职工,学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予以解聘、辞退。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其他合理工作安排;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

2、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

3、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4、因学校机构改革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安排,且待岗超过一年。

5、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且待岗超过一年。

6、待岗人员,经培训后因个人原因无法重新上岗或重新安排工作后拒绝到岗工作,且待岗超过一年。

7、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或者不能达到工作标准的。

8、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逾期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

9、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拒不改正。

10、严重失职,对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11、违法违纪,严重损害本单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

第二十五条 辞职

经学校批准同意辞职的,按相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不同意辞职的,应遵守学校相关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岗,如有违反,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六条 自动离职

留学人员回国后,应在半个月内到学校人事处报到,填写《留学回国人员登记表》,办理其他有关手续。超过批准留学期限,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到手续的视为出国逾期未归,逾期三个月未返校工作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开除

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程序

1、所在单位根据本规定提交具体事由和处理意见,报人事处。

2、人事处按有关程序报学校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对违犯劳动纪律的教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处理违纪教职工,应持严肃和慎重的态度,视违纪的性质、情节轻重及本人对错误认识的程度区别对待。要通过对违纪人员的处理,教育其本人并教育广大教职工自觉遵纪守法。

第三十条 对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所给予的处分和处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准确,手续完备。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15天内向学校申诉,学校在接到申诉后,应在15天内答复或处理;被处理的人员若还对学校决定不服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处理决定未更改前应予执行。

第三十一条 被处理的人员若无理取闹、纠缠他人、威胁他人以至影响学校工作和社会秩序的,除报请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外,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南方医科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暂行规定》(校人字[2014]23号)自行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若与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南方医科大学非全勤教职工汇总表(上报)

单位: 实有人数: 考勤人数: 汇总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请假事项

请假时间

销假时间

合计天数

批准部门

批准领导

备注

1、全勤人数 人,病事假及其他 人;

2、单位意见及需说明情况:

3、请假事项:病假、迟到、早退、旷工、事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进修、出国。

考勤员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南方医科大学教职工请销假申请表

单位

姓名

性别

职称

职务

联系电话

紧急联系人姓名

紧急联系人电话

请假

(续假)

原因

个人签名:

年 月 日

请假时间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单位

意见

科室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学院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人事处

意见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学校

意见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销假

申请

个人签名:

年 月 日

批准

单位

意见

(章)

年 月 日

南方医科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6年7月1日印发

(校人字[2016]55号)南方医科大学关于印发《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关于执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生育假期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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