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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本科实验教学工作规程

 

华侨大学文件

华大设〔2013〕12号

关于印发华侨大学本科实验教学

工作规程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现将《华侨大学本科实验教学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 侨 大 学

                          2013年11月14日

华侨大学本科实验教学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科实验教学是本科教学过程中理论联系实际,锻炼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作为本科教学计划重要组成部分,在培养学生能力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规范我校本科实验教学各环节工作,加强对本科实验教学工作的组织与管理,提高本科实验教学的质量和水平,特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所指本科实验教学特指列入本科教学计划中,具有一定实验学时数的实验课程教学,理论教学、课程实践、实习、实训等教学内容不列入本规程规定范围。

第三条  本科实验教学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实验能力,掌握科学实验的基本方法和技能,逐步形成严谨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科学素养,进而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本科实验教学各项工作必须围绕本科实验教学目的开展。

第四条   本科实验教学工作规程规范的内容包括:实验教学目标、实验教学过程、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教学信息,涵盖本科实验教学工作全过程。

第二章  本科实验教学目标管理

第五条  本科实验教学目标管理是指将本科生培养目标中对实验能力的要求分解到本科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等教学文件中去的过程。

第六条 本科教学计划中有关实验教学的安排是开展本科实验教学工作的基本依据,本科教学计划尚未调整前,任何人不得随意调整实验课程的开课时间、课程学时数、课程学分等。

第七条   凡因教学改革需要调整实验教学安排的,需在年度修订本科教学计划时提前修订,调整后的本科教学计划必须经教务处审查核准后,才能在下一年度的本科教学中予以实施。

第八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必须根据本科教学计划和课程的基本要求制定。实验教学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进行,保证实验教学秩序的稳定和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质与量。

第九条  实验教学大纲的内容主要包括:实验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主要仪器设备、主要消耗材料、实验项目设置、实验成绩考核方式和所占比例、实验指导书和参考书信息等。

第十条  在本科教学计划中所有具有实验学时的课程都必须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写应按照学校统一的要求进行,须由实验教学团队集体讨论起草,经所在学院审查后报实验与设备管理处,再由实验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评议后批准实施。经批准的实验教学大纲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变动。

第十一条  每年本科教学计划修订完毕后,发生变化的实验课程要及时修订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修订时要积极吸收学科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适当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进实验教学方法,兼顾实验实施条件和实验经费使用效益,优化实验项目结构,合理设置演示性实验、基础性实验、综合性实验、设计和研究性实验的比例,适当增加选做实验项目数量。

第十二条  实验指导书是开展实验教学工作的操作性资料,实验指导书要尽可能选用最新的国家统编实验教材,暂无统编实验教材或目前实验设备和统编实验教材差别较大的,应组织编写实验指导书。

第十三条  除设计和研究性实验项目外,实验指导书内容应包括实验目的、要求、实验原理、方法、步骤,主要设备的结构原理及使用方法,重要的提示、思考题及参考文献等。要注意实验指导书科学性、系统性和先进性,并在课程开始前提供给学生。

第十四条  实验指导书的编写列入学校教材建设范围,按照教材建设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三章  本科实验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的准备

一、实验教学的安排:每学期期末各学院根据本科教学计划编制下学期实验教学任务书,任务书下发承担相应实验教学任务的实验中心(室),实验中心(室)根据实验教学任务书编制实验课程安排表、实验课程教学进度表,根据学生网上选课情况分班、分组,编制实验项目进程表,并在开课前将课程信息通知学生;各实验中心(室)要严格执行实验教学进度,确保实验项目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的规定要求按时开出。

二、实验教学条件准备:各实验中心(室)开课前要检查、整理、调试仪器设备,准备材料、试剂、元器件等,对易燃、易爆、危险剧毒品应严格按照《华侨大学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保证供电、供水、供气线路畅通;确保可用的实验设备台套数达到开课要求;自制实验装置和仪器设备要经过试用、验收后方可投入实验教学中使用。

三、实验教学备课:实验教师必须认真备课,亲自对所有将开出的实验项目进行实做,测量完整的数据,观察、分析和处理实验结果,并认真写出实验教案,进一步明确实验的目的、要求,熟悉实验原理、方法、步骤及装置。实验课开课前,实验中心(室)主任要对实验教师备课情况进行检查,凡没有完整实验教案或备课状况不好者,一概不得任课。初次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试讲、试做实验,试讲、试做完成后要提供讲稿、试作记录和实验报告等材料,经学院分管领导、实验中心(室)主任审查并认可后,才能独立承担实验教学课程。试讲、试做记录要存档。

四、学生的准备: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要提前将实验项目安排通知学生,要求学生进行预习,领会实验的难点,掌握实验的原理、方法及装置,写出预习报告。

第十六条  实验教学的过程    

一、上课前实验教师都应结合本实验室具体要求宣讲有关规章制度,特别强调实验室安全注意事项。

二、实验教师要严格考勤,对无故不上实验课的学生以旷课论处,并不得补做,本次实验项目以零分计。对请假缺做实验的学生,须另行安排时间予以补做。对于未做实验项目数达课程实验应做项目数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该课程实验成绩以零分计。

三、实验教师必须抽查提问,了解学生预习情况。未预习或预习未达要求者,不准做实验。

四、实验教师应结合提问情况,简明讲解本次实验的原理、方法、要求和主要仪器设备的原理、结构及使用方法等。

五、实验教师应针对学生实验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因材施教,耐心指导,尽量让学生独立操作,启发、引导学生自己解决问题,注重学生实验技能的训练。实验课程中实验教师不得中途离开实验室,不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要经常巡视检查,进行规范指导。对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的学生,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有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停止其实验。

六、实验教师应客观评定学生在实验过程中的能力表现,积极肯定学生的创新精神。学生完成实验操作后,实验教师要逐个检查学生的原始记录并签字,合格的签字后返给学生,不合格的必须重做。凡未经实验教师签字的原始记录或实验报告中数据与原始记录不符者,按未参加本次实验处理。凡因故未完成必做实验项目的学生,必须在理论课考试前进行补做,否则不得参加理论课考试。

七、实验课程结束后,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认真检查、整理仪器设备,如有损坏、丢失,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原因,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主管部门。课后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实验教学日志,记录实验课程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实验报告的批改

一、实验课后学生应按规定要求,用统一的实验报告纸认真撰写实验报告,其内容包括:实验目的及要求;实验原理、方法、步骤及装置、器材、工艺流程等;数据及处理方法、主要的计算公式;数据处理及结果等;实验讨论等。迟交者作扣分处理,缺交者其实验报告以零分计,缺交累计达应交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课程实验成绩以零分计。

二、实验教师应认真评阅实验报告,并按实验教学大纲规定评定成绩,及时将实验报告的评价结果反馈给学生,对不合格的要求学生重写实验报告。如发现弄虚作假、抄袭他人结果者,按考试作弊论处。

第四章  本科实验教学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对学生的考核

一、实验课程考核必须严格执行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考核方式,成绩合格者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凡实验课时在18学时以上的课程原则上要单独设课。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除安排必要的基本实验理论考试外,必须安排操作考试,重点考查学生的独立操作能力、综合实验能力,实验总评成绩不合格者必须重修。未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提倡进行操作考试,实验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理论考试。

二、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包括实验预习成绩、实验数据采集和处理成绩、实验过程能力评价成绩、实验报告成绩和实验考查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包括必要的基本实验理论考试成绩和实验操作考试成绩,实验操作考试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比例不能低于40%。

三、未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实验部分的成绩(包括实验预习成绩、实验数据采集和处理成绩、实验过程能力评价成绩、实验报告成绩、实验理论与操作考试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比例不能低于30%。实验部分和理论部分任课教师不一致者,实验成绩经教学秘书转交理论教师计算总成绩。

第十九条 对教师的考核

一、各学院领导和学院教学委员会委员及教学管理人员、实验中心(室)主任、实验教学团队成员都要经常深入实验教学第一线,通过听课、检查、抽测学生操作能力、检查学生实验报告完成情况、组织学生评价实验教学效果等方式,了解和检查各门实验课的教学质量,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文字记载。

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建实验教学督导组,对全校的实验教学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督导组在实验教学督导中通过深入实验教学一线听课,检查实验教师教案、试做记录、批改后的实验报告等资料,逐一对实验教师的教学工作做出客观评价,评价结果反馈实验教师所在学院。

第五章  本科实验教学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教学的信息管理,以建立实验教学档案为主。实验教学档案包含实验教学活动和实验教学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态的历史记录,是考核实验教学质量、加强实验教学管理、制定实验教学计划、总结实验教学经验、研究实验教学规律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实验教学评估、实验人员考核、评优等工作的凭证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实验教学档案包括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课程安排表、实验课程教学进度表、实验项目进程表、实验课程教案、试作记录、抽样保存的学生实验报告、实验教学日志、实验室工作日志等,根据资料类别,应指定专人负责实验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分类编号和存档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验中心(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实验教学信息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信息数据要求客观、准确、有档案依据可查,实验教学信息经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才可报送有关部门。

第六章  实验教学管理各级职责

第二十三条  实验与设备管理处职责

一、负责制定实验教学相关管理文件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实施由教务处下达的本科教学计划中有关实验教学的安排。

三、组织修订实验教学大纲,更新实验教学内容。

四、组织开展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保障实验教学所需的物质条件和技术环境条件,使设备套数满足教学要求,满足新开实验项目所需条件。

五、检查、督促各学院完成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规范实验教学管理,检查实验教学质量。

六、激发和调动广大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致力于实验教学改革的积极性,对改革实验后降低实验成本,或在实验内容、实验方法等方面有明显改进者,可申报校级教学改革项目,推进实验教学改革。

七、组织开展实验室管理工作评估和整体效益评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职责

一、修订本学院各专业教学计划,优化实验课程体系;修订实验课程教学大纲,更新实验教学内容。

二、规划并实施本学院所属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工作,不断完善并提高实验教学环境和条件;合理安排教学实验费使用,保证实验教学活动正常运行。

三、根据本学院所属实验中心(室)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提前确定实验课主讲教师,通知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提前准备。联系落实其它学院为本学院学生开设的实验课。

四、安排实验教学开学初检查、实验教师日常上课纪律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检查,组织学生对实验教学效果进行评价,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五、结合专业特点,制定实验考核实施办法,确定实验成绩中各部分的具体比例。整体安排本学院开设实验课程的期末考试工作,加大对实验课程考试工作的督查力度。

六、总结交流实验教学经验,更新实验教学观念、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及手段。

七、努力提高实验人员素质,确保实验教师队伍相对稳定。负责组织实验人员的业务考核、考评及推优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实验中心(室)职责

一、配合做好实验教学计划、大纲的修订工作,组织选编实验指导书。

二、组织实验中心(室)编制实验课程安排表及学生分班、分组名单,并在开学前通知学生;检查实验室设备准备情况。

三、组织完成实验中心(室)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检查实验教学进度表的项目及数量是否达到大纲要求。检查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遵守教学纪律的情况。组织初次担任实验教学的青年教师试讲。

四、开展实验教学质量自评,主持本实验室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教学经验交流,开展科研活动和社会服务。

五、积极开设综合性、设计和研究性实验项目,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实验室,并鼓励、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利用现有实验条件进行课外科技创新实验或自主实验。

六、组织实验课程考试。

七、核算实验教学中心(室)工作量,填报有关实验室教学信息统计表。

八、制定本实验中心(室)建设规划、仪器设备配备方案和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实验教师职责

一、实验教学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主讲教师要全面负责本门实验课的教学。开课前主讲教师应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制实验教学进度表、实验项目进程表,并送承担相应实验课程的实验中心(室),项目开出率达到实验教学大纲规定要求。

二、实验教师应认真研究实验教学体系,积极改进实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并预先进行实验,充分了解和掌握仪器设备的技术状况,写出实验教学教案,对实验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和解决方法,做到心中有数。

三、实验教师在实验教学过程的管理方面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环节:(一)检查学生的预习报告;(二)简要讲解实验的原理、方法、注意的问题及重点仪器设备的使用;(三)检查、指导学生的操作,启发、引导学生独立解决问题,注重因材施教;(四)根据学生实验过程中的能力表现等对学生进行评定;(五)检查学生的实验结果;(六)督促学生进行安全实验和文明实验;(七)对于设计和研究性实验,要与学生认真讨论实验方案,提供实施条件,预计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作好准备工作。

四、课后实验教师应认真批改实验报告,课程结束后要精心组织实验考试,客观评定每个学生的实验成绩。

第二十七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职责

一、为实验教学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包括仪器设备的检修、调试,器材、药品的准备,各种技术条件的保障等,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二、实验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实验课程的备课活动,在实验教师的指导下预做实验,以便掌握和熟悉实验教学要求。

三、实验课程中实验技术人员不得中途离开实验室,或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要协助实验教师巡视检查,规范指导,及时解决学生实验中仪器设备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四、实验结束后,实验技术人员要指导学生整理实验现场,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好,保持实验室整洁卫生,并及时收交清点借出工具、器材等。

五、实验技术人员要与实验教师密切合作,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革新实验内容、实验技术,改进实验方法。

六、做好实验室开放过程中的值班、条件准备、仪器维护和现场指导等工作,为学生提供良好实验条件。

七、负责实验课程操作考试所需的实验设备的准备工作,协助实验教师完成实验课程操作考试的组织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教学单位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华侨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年1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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