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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教育学院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推动我院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我院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教育学院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学院领导下,对研究生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的专家组织。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教育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根据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高、教学工作或实际工作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等原则,由学院从本院或校外一线实践学校的专家、教授中选聘。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

第四条教育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秘书,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院领导、硕士点负责人、教学督导员组成。

第三章任务

第五条把握国内外教育学科专业教育的发展趋势,研究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为学院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组织和开展各学科专业教学领域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受学院委托制订专业规范、教学质量标准和基础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实践教学的基本条件;规范研究生日常教学,监督与批导中青年教师的研究生教学工作;指导并审议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

第七条指导学院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促进研究生教学水平不断提高。

第八条根据国家对教育专业高层次人才培养目标与规格的相关要求,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要,加强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估问题研究。受学院委托对各专业研究生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九条组织开展研究生教学经验交流,宣传推广优秀教学经验与成果,为研究生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做好服务工作。讨论与修订研究生国家奖励学金、学业奖学金评选细则。

第四章工作方式

第十条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有关方针、政策、工作任务和相关学科专业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学院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有关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材料、总结报告等报学院。

第十一条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必要时召开临时会议。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需将学院对各专业教学的决议、要求、督导情况传递给每一位导师。

第十二条各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所在系所对学院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应给予积极的支持,学院将对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活动经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7年12月10日

附:教育学院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人员组成名单

主  任:雷万鹏

副主任:申国昌

成  员:但武刚 岳伟  王俊  罗祖兵 张莉  李先军  唐斌  孙玉梅  戴伟芬  喻本伐

秘  书:王健  张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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