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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法考主观题真题及参考答案(精编)

一、理论法

材料一: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我国十四亿多人口整体迈进现代化社会,规模超过现有发达国家人口的总和,艰巨性和复杂性前所未有,发展途径和推进方式也必然具有自己的特点。我们始终从国情出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既不好高骛远,也不因循守旧,保持历史耐心,坚持稳中求进、循序渐进、持续推进。

——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我们坚持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坚决防止两极分化。

——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物质富足、精神富有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要求。物质贫困不是社会主义,精神贫乏也不是社会主义。我们不断厚植现代化的物质基础,不断夯实人民幸福生活的物质条件,同时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传承中华文明,促进物的全面丰富和人的全面发展。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无止境地向自然索取甚至破坏自然必然会遭到大自然的报复。我们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中国式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我国不走一些国家通过战争、殖民、掠夺等方式实现现代化的老路,那种损人利己、充满血腥罪恶的老路给广大发展中国家人民带来深重苦难。我们坚定站在历史正确的一边、站在人类文明进步的一边,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旗帜,在坚定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中谋求自身发展,又以自身发展更好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节选)

材料二: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对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和撤销……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

——《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节选)

【问题】

1、问题一:请根据以上材料,结合宪法中关于国家基本制度和公民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论述宪法是如何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

2、问题二:请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习近平法治思想,论述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少于600字。

二、刑法

【案情】

迟某向陈某谎称自己被银行列入黑名单,无法申请银行卡,遂向陈某买银行卡。陈某明知迟某可能是利用该银行卡进行电信网络诈骗,但仍然将银行卡卖给迟某,后迟某果然利用该银行卡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事实一)

陈某通过手机银行短信得知多人向该银行卡汇入资金共30万元,陈某向银行工作人员谎称自己银行卡丢失,重新补办该银行卡并将30万元现金取出。事发后,陈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移交检察机关。(事实二)

陈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陈某的母亲洪某向财政局局长吕某请托,希望吕某找人对陈某从宽处理,并答应事成后给予100万元的报酬。吕某向公安局局长覃某请托,覃某心想吕某肯定收受了陈某亲属的贿赂或者准备接受贿赂,于是以陈某不清楚事实为由,对陈某解除强制措施。陈某被解除强制措施后,洪某交给吕某存有100万元的银行卡。三个月以来,吕某使用该银行卡消费了40万元,担心长期使用洪某名下的银行卡会引起怀疑,遂将该银行卡还给洪某。洪某觉得吕某在此事上帮了大忙,报酬不能太少,于是将剩下的60万元现金取出并送给吕某,吕某收下。(事实三)

一年后,覃某被人举报,检察机关对覃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覃某向检察机关交代了受吕某请托将陈某释放的事实。虽然覃某没有证据证明吕某收受了洪某贿赂,但是为了获得立功表现,仍向检察机关举报吕某受贿,检察机关询问覃某是否有证据,并告知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吕某受贿将成立诬告陷害罪。覃某表示如果吕某没有收受贿赂,自己愿意承担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之后检察机关将线索移交给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在立案前,电话通知吕某到指定地点问话。吕某到达指定地点后如实供述收受洪某贿赂,但辩称受贿金额只为100万元。(事实四)

【问题】

3、事实一中,关于陈某的行为定性,在刑法理论中有几种观点(至少写出三种)?你的观点和理由是?

4、事实二中,关于陈某的行为定性,在刑法理论中有几种观点(至少写出三种)?你的观点和理由是?

5、事实三中,洪某、吕某和覃某的行为各犯何罪?各自的犯罪数额是多少?

6、事实四中,如何认定吕某和覃某的量刑情节?

三、刑事诉讼法

【案情】

某日晚上,甲正在马路上盗窃自行车,被路过的乙、丙、丁三人看见。随后乙、丙、丁为了获取钱财,把甲带到路旁的公园将甲暴打一顿,并且强行要甲给予乙、丙、丁三人2000元。丁因为临时接到老婆的电话离开犯罪现场,乙和丙在取得2000元财物以后才离开犯罪现场。

第二天早上在公园散步的路人发现甲已经在公园里死亡,公安机关随即对案件展开立案侦查,并将嫌疑人乙、丙、丁抓捕到案。案件经过侦查表明,被害人甲是在前一天20时至23时因钝器敲击致死。同时,乙、丙、丁三人对甲以暴力的方式强行取得甲2000元财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且认罪认罚。

但是在法庭庭审的过程中,当事人乙、丙强调他们两人在丁离开现场以后,也同步离开犯罪现场,并无对被害人甲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当事人甲的死亡与乙、丙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拒绝认罪认罚,乙、丙的辩护律师也在法庭庭审过程中对本案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依法做了无罪的辩护。

乙的辩护律师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认为乙在犯罪的过程中不满18岁,在辩护意见书中提出相应的辩护理由:其一,乙之所以未满18岁,是因为乙在出生的过程中户口本和准生证登记错误;其二,乙的毕业纪念册上记载的其未成年的事实;其三,乙的叔叔是户籍民警,依法提供乙未成年的证人证言。

法庭经过审查认为,乙的毕业纪念册是自己保管的,缺乏证据的证明力。户口本和准生证登记错误未有相关官方材料予以证明,乙的叔叔和乙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较为薄弱,因此法庭最终未认定被告人乙在实施犯罪时属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被害人甲的父母在案件刑事部分审理中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提供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等相关赔偿事项。最终法院判决乙、丙、丁三人构成抢劫罪,同时乙、丙因为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实施的行为和甲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未认定乙、丙构成故意伤害罪。

【问题】

7、本案当事人乙、丙对抢劫罪认罪认罚,同时两人认为自己不构成故意伤害行为,对全案可以适用认罪认罚处理吗?

8、被害人的母亲可否在案件庭审的过程中针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等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9、法院未认定被告人乙属于未成年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要求?

10、本案中法院未认定乙、丙构成故意伤害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1、如果人民法院未认定乙是未成年人,乙的法定代理人和辩护律师依法上诉到二审法院,那么二审法院应当依法如何处理?

四、民法综合

【案情】

王某于2020年2月10日在东山区开设甲公司,王某作为甲公司的唯一股东并担任甲公司经理。之后于2021年3月10日与李某结婚,结婚后李某作为甲公司财务。然后在2022年3月15日,甲公司与西河区乙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价款200万元,甲公司首付100万元,剩余100万元在2023年支付完,每次支付10万元,于每月月初支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产生纠纷由西河区法院管辖。王某承诺,如果甲公司还不了款王某就还款,之后甲公司、王某、乙公司在合同上签字,李某未签字。甲公司支付了2期后,就不再支付剩余款项。乙公司了解到是因为甲公司对设备操作不熟导致产量低,无法支付设备价款,乙公司又与甲公司签订《培训合同》,由乙公司派人对甲公司员工培训,培训费20万元,之后乙公司反复催告甲公司支付设备价款和培训费,但甲公司并不配合,只在2023年1月给乙公司转账15万元,注明“履行合同款”,乙公司询问这笔款项是哪一笔价款,甲公司并未回应。乙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两个合同项下的价款。后乙公司查明,甲公司无力支付价款,起诉没意义,遂在一审开庭前撤回起诉,法院准许。另查明甲公司的财产跟王某的财产混乱,之后乙公司再次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并要求王某和李某对甲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过程中,甲公司向法院提出以下抗辩:12甲公司认为西河区法院没有管辖权,此案应该由自己所在地东山区法院管辖,因为设备已经完成安装,无法拆除,应属于不动产,协议管辖无效,西河区法院没有管辖权;13甲公司认为买卖合同约定的管辖是西河区法院,但是培训合同并没有约定管辖,合同履行地与被告住所地都是东山区法院,因此西河区法院对因《培训合同》产生的纠纷没有管辖权;14买卖合同和培训合同没有实质关联,法院不能合并审理;15乙公司的起诉状副本已经送达甲公司,故在第一次起诉时,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设备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乙公司第二次起诉要求履行合同是不成立的,并且乙公司并非适格原告。王某同意甲公司的抗辩,承认自己对《设备买卖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主张自己不应承担《培训合同》的连带责任。李某同意甲公司的抗辩,并且认为自己在两份合同中都没有签字,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自己不是适格被告。

诉讼过程中乙公司提出了保全申请,申请查封山河小区A房屋。法院经审查发现,2021年时,王某曾与丁房地产开发商签订A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价款为600万元,王某支付了400万元首付款,剩余房款在丙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并于2021年12月在丙银行办理了A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2022年1月,房屋建成,丁公司办理了所有权首次登记。乙公司申请保全时,房屋尚未过户给王某,并且查明王某是故意拖延不办过户。于是法院作出准予查封A房屋的裁定,但由于王某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无法进行查封登记,法院只进行了公告。法院还查明,王某曾经转移甲公司的财产用于A房屋的装修等。之后A房屋被乙公司申请执行,丙银行提出异议,认为该房屋有自己的抵押预告登记,不能被执行。另外王某的律师也提出抗辩,认为该房屋属于王某的唯一住房(属实)。

【问题】

12、原告申请撤诉,法院没有经过被告同意,便准许撤诉(甲无力偿还,并且乙认为诉讼没有意义)。法院同意撤诉是否正确?

13、针对乙公司起诉甲公司、王某、李某,对管辖异议、诉讼请求、诉讼参与人、两个诉讼请求能否合并等抗辨进行分析。

14、人民法院对山河小区A房屋的查封有没有生效?

15、对于买卖合同,王某和李某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6、对于培训合同,王某和李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17、对于丙银行提出的执行异议,法院是否应支持?

18、乙公司能否请求甲公司支付买卖合同项下的款项80万元和赔偿迟延损失?

19、乙公司能否请求甲公司支付培训合同项下的款项20万元和赔偿迟延损失?

20、债务人王某用房子给银行设置了抵押预告登记,请分析债务人只有一所住房且银行未正式办理抵押登记对于优先受偿权的影响。

五、以下两题,选一题作答即可。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案情】

2022年11月25日,县政府作出《县政府关于弘盛小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内容如下: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决定对弘盛小区范围内房屋实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县政府组建的弘盛小区改造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改造工程指挥部),签约期限为45日,搬迁期限为30日,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附件为《征收补偿方案》,上述内容在当地报纸上刊载公布。

孙某位于弘盛小区的房屋被纳入房屋征收范围,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测量房屋为120平方米,以此时的市场房价计算确定补偿30万元,孙某经多次协商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也未明确同意将涉案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孙某没来得及搬迁,改造工程指挥部作出了强制拆除决定书,受改造工程指挥部委托的强盛建筑公司,将涉案房屋直接强制拆除,未保全屋内物品,未登记记录,对孙某房屋物品造成了损失。孙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被拆除房屋损失50万元,屋内财物损失5万元,过渡期间租房补贴2万元。

材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8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25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26条第1款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问题】

21、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性质是什么?

22、王某对拆迁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应该如何确定?

23、指挥部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中的协议的性质是什么?提起的是哪种诉讼种类?

25、本案中就室内物品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26、对于王某提出的房屋价格的赔偿数额,法院应该如何认定?

商法

【案情】

2019年3月,张三、李四和甲公司、乙公司出资设立A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13%、7%、49%、31%。章程规定自然人股东的出资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实缴到位,法人股东的出资分两期,第一期出资50%,在公司设立时实缴到位,第二期剩余50%出资在公司设立十年后履行;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超出的须经董事会决议。董事会由甲公司指派的赵六,乙公司指派的王七和张三组成,赵六是A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21年,C公司与D公司有60万元的贷款合同,C公司请求A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赵六遂以A公司名义签订了担保合同。

2022年,经其他股东同意,甲公司将股权转让给了丙公司。丙公司提议召开股东会,商定五年内股东不得对外转让股权,李四对该决议表反对,其他股东表示同意,并修改了公司章程,但因公司职工疏忽,没有将章程进行变更登记。

后李四欲对外转让股权,伪造了其他股东同意其对外转让股权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文书,将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王五,签订了转让协议,王五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王五向A公司主张变更登记为公司股东,A公司予以拒绝。

2023年2月,因赵六与其他董事不和,经营理念存在矛盾冲突,赵六遂书面向A公司提出辞职,但是并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变更。

2023年3月,赵六提出辞呈后,B公司找到赵六,主张与赵六签订买卖合同,并提出该合同利润丰厚,对A公司发展有利,赵六为了A公司利益,遂又以A公司名义对外签订了该买卖合同。B公司对赵六辞任法定代表人一事并不知情。

A公司拖欠E公司600万元债务到期,法院判决该债权有效并被强制执行,E公司主张强制执行A公司股东尚未履行的出资。

【问题】

27、法定代表人赵六签订的债务担保合同是否有效?D公司能否向A公司主张担保责任?

28、A公司关于五年内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决议是否有效?李四否认该决议后,是否对其生效?

29、王五能否善意取得李四转让的股权?

30、赵六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是否有效?

31、赵六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32、E公司能否主张对A公司股东尚未履行的出资予以执行?

注:篇幅有限,答案及解析请下载试卷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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