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学院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创新人才培养,鼓励研究生在学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学校设立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为规范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评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本着全面衡量和突出单项的原则,在北京农学院研究生中启动研究生奖学金的评选。
2.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评选必须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各单位必须切实加强对评选工作的重视,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评选,充分听取与各位研究生相关的教师和研究生同学的意见,做到公开、公正、合理,使评选工作真正成为调动学生学习和科研工作积极性、激发学习和科研工作热情的重要手段。
3.在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将严肃处理。
二、评定机构
1.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处理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对申诉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查、取证、认定等,确保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评定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担任主任,研工部、研究生部、纪监审、科技处、计财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研工部。
2.各学院成立“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院评定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学院的奖学金评定工作。学院评定小组由书记、院长担任组长,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和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学科负责人、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等。
3.学院根据具体情况,成立以班级或学科为单位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小组,成员由学科负责人、导师、研究生秘书、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组成,具体落实奖学金评定相关工作。
三、评奖时间
研究生奖学金在研究生一、二年级学生中进行评选,一般在下一学年初进行。
四、评奖范围
参加奖学金评选的研究生必须是我校在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包括延期毕业生),且评奖时间范围之内均在校学习。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政治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高校学生守则和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助人。
2.品德优良,文明礼貌,思想上进,言行一致,在考试、论文写作、服从学校管理等方面做到诚信。
3.政治要求进步,认真参加政治学习,学好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4.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身体健康。
5.宿舍卫生良好,寝室文化健康向上。
五、评定类别
根据我校研究生学习、科研和参加社会工作的特点,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包括学术创新奖、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和特别奖四类。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在同一评奖学年只能申请参评其中一个类别。
(一)学术创新奖
1.奖励标准及评定比例
研究生学术创新奖奖励标准为2000元/人,不设比例,符合条件者均可申请。
2.评定条件
凡在上一年度9月1日到当年8月31日之间取得如下学术成就者,均可申请学术创新奖。
(1)学术论文类
①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完成专著一部以上(含)者;
②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被SCI、SSCI索引收录一篇以上(含)者;
③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被EI索引收录两篇以上(含)者;
④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被EI索引收录一篇加ISTP索引收录一篇或ISTP索引收录三篇以上(含)者;
⑤人文社科类研究生以第一作者所发表论文被CSSCI索引收录一篇以上(含)者;
⑥以第一作者在国际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以上(含)者;
⑦以第一作者发表中文核心期刊、国际会议论文、参编著作累计三项以上(含)者。
(2)科研成果类
①作为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含)者;
②作为排名前三位完成人获得地、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以上(含)者;
③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地、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含)者。
(3)专利发明类
①发明专利排名前二位者;
②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两位者;
③外观设计专利排名第一位者。
(4)科技学术竞赛类
①国际及国家级科技学术竞赛三等奖以上(含)者;
②省部级科技学术竞赛二等奖以上(含)者。
3、评定办法
研究生本人提交《北京农学院研究生学术创新奖申请审批表》,经班级评定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后上报学院评定小组,经学院评定小组审核通过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学院将评定结果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批。
(二)优秀研究生
1.奖励标准及评定比例
优秀研究生的奖励标准为2000元/人,评定比例为参评人数的10%。
2.评定条件
(1)综评成绩(总分为100分)= 基本政治条件(最高分为20分)+学位课成绩(研究生一年级最高分为60分,研究生二年级最高分为20分)+科研成果及学术论文(研究生一年级最高分为20分,研究生二年级最高分为60分)。
(2)基本政治条件:评奖范围中“基本政治条件”1—5条每条按4分计算,最高分为20分。
(3)学位课成绩:学位课成绩的考核标准按照各科学位课考试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百分比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
∑(每门学位课的成绩×该课程的学分)
学位课平均学分绩×百分比 = —————————————————— ×百分比
∑学期所修学位课学分
注:①以上百分比研究生一年级按60%计算,研究生二年级按20%计算。②凡成绩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法的学位课课程,在计算平均学分绩时均以90、80、70、60、50计入。③选修课成绩不计算在学位课平均学分绩内。④若补修本科阶段主干课程,考试成绩不计算在学位课平均学分绩内。⑤重修、重考、缓考的学位课考试成绩不计算在平均学分绩内。⑥研究生一年级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涉及硕士学位英语问题,具体如下执行:在计算综评成绩时,外语如免修或提前通过,按80分计入。
(4)科研成果及学术论文:
①学术论文在国外刊物原文发表,或被国外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SSCI(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ISTP(科学与技术国际会议论文集)、ISSHP(人文社科科学会议录索引)等检索系统收录,或在国内一级学会主办的一级核心学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为第一等级,评为最高分——研究生一年级最高分为20分,研究生二年级最高分为60分。
②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为第二等级——研究生一年级为18分,研究生二年级最高分为54分。
③在其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为第三等级——研究生一年级为16分,研究生二年级最高分为48分。
④科研专著(不含编著、编写、编译及再版的著作,不含教材、科普著作)是作为第一作者撰写,评为最高分——研究生一年级最高分为20分,研究生二年级最高分为60分;是作为第二作者撰写,按第二等级计算——研究生一年级为18分,研究生二年级最高分为54分;是作为第三作者及其以后者撰写,按第三等级计算——研究生一年级为16分,研究生二年级最高分为48分。
⑤科研编著、科普著作等其他科研著作必须是作为第一、二作者撰写,皆按第三等级计算——研究生一年级为16分,研究生二年级最高分为48分。
⑥有科技成果或发明专利,且为第一作者,并能提供相关证明者,均评为最高分——研究生一年级为20分,研究生二年级最高分为60分。
⑦科研成果和学术论文必须为评奖学年度的科研内容,候选人有多项符合以上条件的学术论文或科研成果,以其中最高等级学术论文或科研成果的等级分数计。
⑧若是参评者在评奖学年内没有任何科研成果和学术论文,则在计算综评成绩时此项计0分。
3.评定办法
研究生本人提交《北京农学院优秀研究生申请审批表》,经班级评定小组民主评议后,按规定比例上报学院评定小组,经学院评定小组审核通过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学院将评定结果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批。
(三)优秀研究生干部
1.奖励标准及评定比例
优秀研究生干部的奖励标准为1000元/人。评定比例为参评研究生干部人数的10%。
2.评定条件
(1)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模范遵守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任职满一年,任职期间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热心周到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管理能力及语言沟通能力,并积极参加各项文体学术科研活动,在同学中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具有良好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成绩优良(本学年度综评成绩在班级中排名前30%。)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5)宿舍卫生良好(本学年度平均成绩良以上,无不及格现象),寝室文化健康向上。
3.评定办法
研究生本人提交《北京农学院优秀研究生干部申请审批表》,经所在班级(校院两级研究生组织)评定小组民主评议后,按规定比例上报学院评定小组,经学院评定小组审核通过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学院将评定结果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批(校级研究生组织经民主评议并公示后,按规定比例直接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4.其它
同时在班级和校院两级研究生组织工作的研究生干部,在班级和校院两级研究生组织均可申请参评优秀研究生干部,若在班级和校院两级研究生组织均当选,则只奖励一次。
(四)特别奖
1.奖励标准及评定比例
研究生特别奖奖励标准为500元/人。不设比例,符合条件者均可申请。
2.评定条件
本奖项为鼓励研究生培养高尚道德情操、促进研究生健康全面发展而设立。凡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志愿服务、无偿献血、非学术类高水平竞赛等过程中,表现突出,在校内外产生良好影响或对学校发展和社会和谐有较大贡献的研究生,可申请特别奖。
3.评定办法
研究生本人提交《北京农学院研究生特别奖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评定小组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认符合评选条件者,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学院将评定结果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批。
六、凡有以下情况者,不能参加本学年优秀研究生的评定。
1.在评奖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有不及格、需要重修、重考、缓考的课程者;
2.中期考核、开题报告等未通过者;
3.评奖学年的“研究生素质课堂”有“未通过”者;
4.评奖学年有不诚信行为记录者。
七、其他特殊情形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研究生部审议确定。
八、本办法自2012年10月开始执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