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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运营主体的职能设计篇

原创 开放数据小编 开放数据中国

编者按

公共数据,其具备着经济价值,但更涉及公共利益。从开放数据中国的定位出发,我们高度关注公共数据的供给制度的设计和实践,并试图确保其体现开放原则:最小限制、促进协作、包容参与。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制度设计是开放数据中国在公共数据议题下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目前,浙江(杭州)、山东(青岛)、湖南(长沙)、北京等城市已相继出台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实施办法(具体汇总可)。基于这些地方的政策文本,开放数据中国对现有制度设计予以了对比,并基于我们的自身理解和期许,展开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关键问题的设计讨论。

此为系列的第二篇,将就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运营主体」的职能设计展开讨论。

设计要点速览

(1)基于四城职能分析,我们发现当前过度重视运营主体的技术职能,而轻视了运营职能的要求

(2)我们建议要针对运营主体的上下游(生态)协同能力、应用需求发掘和数据质量反馈的沟通协调能力、数据产品/服务的市场推广和持续化服务能力作出予以和技术能力等同的要求

(3)基于职能设计带来的挑战,我们再次建议应采用长沙的「市场供应链模式」构建运营模式,从而可以按照社会分工将职能过于集中的运营主体拆分为多级主体(例如加工主体+运营主体的长沙设定)

设计问题的提出

在本篇中,我们围绕运营主体讨论一个核心问题: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运营主体的职能有哪些?

正如前言所说,我们的讨论将以四个地方的现有政策文本作为案例参考,他们分别是杭州市、青岛市、长沙市、北京市。而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首先比对四个地方的设计异同,再进而基于我们开放数据中国的理念和期许,提出我们所认为的最佳设计范式和实践建议。

四城设计对比分析

结合四城政策文件中对运营主体(请注意不同城市间对运营主体的称谓和定义并不一致,详细见)所需开展的工作范畴和准入资格的定义,我们将运营主体的主要职能汇总分析如下:

设计范式总结

目前四城的不同运营模式设计已经展现了不同的授权运营理解和预期。而对应,对于运营主体的职能而言,也就会有不同的差异,总体来看:当前的运营职能设计体现了对技术能力的过度重视,而轻视运营能力要求。

四城的一个共同点均是强调了运营主体本身的技术能力,无论是希望其建设基础设施,又或是需要其完成「原始数据到数据产品」的数据治理和加工,还是从安全视角希望其对运营过程实现安全监控(下游监管),均是从技术视角出发的职能预期和能力要求。但这背后可能仍旧体现的是「建设了即会有用户」的思想,而这本身也是在原有政府行政化实施数据开放中让人诟病的一点。

事实上,我们认为授权运营的本质是引入市场化力量来代理政府实现数据的安全、高效、市场化供给。此思想的背后,不但要求市场化力量来引入技术能力,同时是希望市场化力量来引入其丰富的市场资源和市场化能力,从而使得数据产品/服务是满足市场供需的。换而言之,一个运营主体其是否能够充分挖掘、收集并具备能力推广从而满足真正市场端的数据产品/服务需要,比其是否具备能力来开发、运维数据产品/服务更为重要。

设计实践建议

基于上述的问题梳理、对比分析、设计范式总结,我们针对「运营主体的职能」的设计提出如下建议:

我们建议要针对运营主体的上下游(生态)协同能力、应用需求发掘和数据质量反馈的沟通协调能力、数据产品/服务的市场推广和持续化服务能力作出予以和技术能力等同的要求

基于职能设计带来的挑战,我们再次建议应采用长沙的「市场供应链模式」构建运营模式,从而可以按照社会分工将职能过于集中的运营主体拆分为多级主体(例如加工主体+运营主体的长沙设定)

注:本系列内容均作为研究过程文档而记录创作,因此难免有观点的偏颇、疏漏和错误,我们将在后续形成白皮书、论文等正式出品物时予以修正。如要引用我们此阶段的观点,请以下述方式引用:

高丰,剖析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系列,开放数据中国公众号。

作者:高丰

邮箱:gaofeng@opendatachina.org

原标题:《剖析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运营主体的职能设计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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