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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申请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的办理。

    二、申请事项

    事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

    分项:许可、变更、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

    《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第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文化部关于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市发〔2013〕60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四、实施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负责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的审批。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审批条件

    (一)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或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二)应当依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已取得消防批准文件,已注册登记为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七、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员比对复印件;

    5.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材料清单

    1.许可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6)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未设立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则提交投资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7)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应能证明内地投资者投资比例不低于51%或拥有经营主导权,或提供相关证明;

    (8)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名单应能证明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为内地代表,内地代表在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中居多数。

    2.变更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登记表;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变更外商合资、合作方的,应提交相关合同复印件及各方注册登记文件;

    (4)变更外商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比例的,应提交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变更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应提交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为内地代表的证明及内地代表在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中居多数的证明。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文化主管部门不再履行变更审批手续。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但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未记录姓名或身份证明编码的,还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3.注销

    依申请注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4.补证

    (1)补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配套制度

    1.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2.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八、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自取的,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电话通知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及许可证;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挂号信或快递到付的,在收到批准文书及许可证后应告知文化行政部门。

    九、法定时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材料;超过受理期限未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十、批准文书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该项行政审批不收费。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合法权益因文化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现场勘察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三、联系方式

    (一)办理地点

    1.部门名称:文化和旅游部

    2.部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二)办理时间

    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三)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2.电话咨询:010-59881885

    3.信函咨询: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四)投诉监督

    电话:010-59881878

    邮箱:yyy_culture@sina.com

 

    附件:1、办事流程示意图

          2、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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