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公通﹝2012﹞705号
各市公安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保安员队伍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随着《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深入实施,全省保安服务市场全面放开,保安服务业跨入快速发展轨道,保安员队伍的数量迅猛增长,但是保安员的素质技能滞后于行业发展要求。各级公安、教育、人社部门要从深化“平安江苏”、推进“两个率先”大局出发,切实加强保安员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积极培育和规范保安员职业教育培训市场。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等规定,为推动保安员队伍的正规化、职业化建设,现就加强保安员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保安职业培训体系。针对目前保安服务行业用工需求,各级公安、教育、人社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托各类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和保安服务企业的教师资源和训练设施,强化资源整合,积极构建适应就业需要和市场需求,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灵活开放、自主发展的保安职业教育培训体系。积极引导职业院校开设保安专业,扩大招生规模,为保安服务行业提供稳定的高素质人才来源。积极支持各类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开展保安培训,满足广大保安员接受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需求。督促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健全和落实保安员上岗培训、在岗轮训、晋级培训等职业培训制度,满足保安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职业生涯发展的要求。积极鼓励保安服务企业开办职业培训机构,或者通过委托培养、教学捐助和建立实训实习基地等形式,与各类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联合办学,形成校企对接、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的长效机制。积极适应保安服务业和从业人员特点,大力加强保安职业教育培训信息化建设,广泛推行远程教育和网络培训模式,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教育培训服务。
二、严格保安培训单位许可备案。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对正在从事或者准备从事保安服务职业的人员进行保安法律、安全防范等知识、技能培训的各类组织均属于保安培训单位。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符合相关条件取得省级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培训许可证》,才具有保安培训单位资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严禁从事保安培训活动。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的保安培训单位,可以依法开展面向保安员上岗前的就业技能培训。各类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开展面向在岗保安员技能提升培训的,除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外,还应分别取得教育、人社部门颁发的相应保安专业设置、办学工种层次的办学资质。保安培训单位按照办学所在地属地原则进行审批和管理。外省保安培训单位不得直接在我省开展招生、培训活动,跨省开展保安培训应当重新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本省保安培训单位设立分教学点的,应当报省公安厅备案。
三、加强保安培训单位日常管理。各地公安、教育、人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保安培训单位的日常监管,督促、指导保安培训单位依法开展保安培训活动,确保教育培训质量。要切实加强保安培训单位的教学管理,开展学历教育的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根据《中等职业学校保安专业紧缺人才培养培训指导方案》制定教学计划,基本学制3年;开展面向在岗保安员技能提升培训的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根据《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试行)》制定培训计划,培训期限不得少于《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规定学时;开展面向保安员上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根据《国家保安员资格考试大纲》制定培训计划,培训期限不得少于80课时。要严格教师管理制度,保安培训单位师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要严格学员管理制度,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健全学员档案,对学员成绩、考试鉴定等基本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并及时将学员相关信息的电子文档报送审批机关备案。各级公安、教育、人社部门要定期开展保安培训单位教学质量检查,并将保安培训单位的保安员国家资格考试通过率、职业技能鉴定通过率和学员就业率等情况向社会公布。
四、建立健全综合管理工作机制。各级公安、教育、人社部门要把保安职业教育培训工作作为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综合管理机制。公安机关在审查保安培训单位申请时,要邀请教育、人社部门等相关人员参加考察评估。教育、人社部门审核、审批各类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保安专业设置、办学范围时,也要邀请公安机关相关人员参加考察评估。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会同保安行业协会积极开展保安服务行业技能人才需求预测,配合教育、人社部门开展教育培训规划制订、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指导服务等工作。人社部门要细化落实对保安职业教育培训的财政补贴政策,把符合条件的保安培训单位纳入承担政府补贴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对通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保安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补贴。要完善保安服务行业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广泛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保安员职业培训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各地贯彻执行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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