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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

印发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

(2008—2020年)》评估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评估考核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府办公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

(2008—2020年)》评估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珠三角规划纲要》)的全面贯彻实施,督促各地、各部门保质保量完成《珠三角规划纲要》确定的各项任务和目标,配合国家对《珠三角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评估考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批复》(国函〔2008〕129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决定》(粤发〔2009〕10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实现“四年大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0〕28号)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评估考核珠江三角洲各市和省有关单位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粤发〔2009〕10号文和粤办发〔2010〕28号文的各项工作,并充分发挥评估考核的推动、激励和约束作用,推动《珠三角规划纲要》、粤发〔2009〕10号文和粤办发〔2010〕28号文各项任务的落实,实现珠江三角洲地区“一年开好局,四年大发展,十年大跨越”的总体目标。

第三条评估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全面,标准客观。采用定量与定性考核、自评以及公众评价等多种形式,通过设置不同考核项目和权重,科学、全面、客观地评估考核各地、各单位贯彻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的工作情况,提高各地、各单位贯彻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二)民主公开,规范透明。严格评估考核程序,严肃评估考核纪律,邀请社会各界参与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增强评估考核的透明度以及公正性、权威性。

(三)全面考核,突出重点。全面评估考核各地、各单位贯彻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同时重点评估考核推进珠江三角洲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等重点工作以及各项量化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着眼当前,注重长远。既着重评估考核各地、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又综合考虑整个珠江三角洲地区中长期改革发展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考核对象:

(一)珠江三角洲各市(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

(二)省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和粤办发〔2010〕28号文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牵头单位。其中,省委政研室、省统计局、省社科院、省发展研究中心不列为考核对象;中直驻粤单位只评估工作,不参与排名。具体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规划纲要办)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时报省领导小组确定。

粤东西北相关市承担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有关重大项目和任务工作情况,由省规划纲要办通过组织督促检查推动落实。

第五条评估考核工作在省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省规划纲要办牵头组成考核组具体实施。考核组由省有关单位人员和相关专家组成,并邀请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参与。

 

第二章对珠江三角洲各市评估考核

 

第六条对珠江三角洲各市评估考核包括指标考核、工作测评和公众评价三部分。

第七条指标考核(附表一)是对珠江三角洲各市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定量考核。具体由考核组根据各市指标完成度评分:完成度为0的得0分,0-50%(不含50%)得30分,50%-80%(不含80%)得60分,80%-100%(不含100%)得70分,100%-120%(不含120%)得90分,超过120%得100分。完成度=(考核年度完成值—上一年度完成值)/(设定目标值—上一年度完成值)×100%。

对个别指标无法按上述公式计算完成度的,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计算方法,具体由省规划纲要办会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领导小组确定。

考核指标分为一类和二类指标,各占指标考核总分的50%。各市指标考核得分=(一类指标得分总和/一类指标个数)×50%+(二类指标得分总和/二类指标个数)×50%,满分为100分。

对附表一所列的个别指标,如个别市没有目标要求,则不予考核。

第八条珠江三角洲各市各项指标的年度完成值由指标监测落实部门负责提供;设定目标值根据粤办发〔2010〕28号文确定。

省指标监测落实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负责监测落实的指标报送省规划纲要办和省统计局,由省统计局统一审核和汇总后报送省规划纲要办(如没有正式数据可先报送快报数或预计数)。

第九条工作测评(附表二)是由省有关单位和考核组对珠江三角洲各市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的工作情况作出定性评价并予以量化,具体包括推进珠三角一体化、重大项目建设、重点工作任务、规划政策落实和组织制度建设等项目,各项目设置相应权重。

省有关单位和考核组按优秀(90-100分)、良好(80-90分,不含90分)、一般(60-80分,不含80分)、较差(0-60分,不含60分)分别对各测评项目进行定性评价并给予具体量化分值,加权后计算相应得分。各市工作测评总分=省有关单位测评平均分×40%+考核组测评得分×60%,满分为100分。

第十条公众评价是由社会各界对珠江三角洲各市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情况的定性评价并予以量化,由省规划纲要办委托有关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实施,采用电话随机采访和网络问卷调查两种形式,各占公众评价得分的50%,满分为100分。

第十一条珠江三角洲各市评估考核总分=指标考核得分×50%+工作测评得分×40%+公众评价得分×10%,满分为100分。

 

第三章对省有关单位评估考核

 

第十二条对省有关单位评估考核包括考核组考核和工作测评两部分。

第十三条考核组考核(附表三)主要是考核省有关单位监测指标完成情况、实现“四年大发展”工作方案任务和工作计划落实情况(包括相关规划、政策制定和实施情况,重大项目建设推进情况,“四年大发展”十大工程进展情况,其他主要任务完成情况等)、推进五个一体化专项规划实施情况以及组织制度建设情况。

考核组按优秀(90-100分)、良好(80-90分,不含90分)、一般(60-80分,不含80分)、较差(0-60分,不含60分)分别对各测评项目进行定性评价并给予具体量化分值。各考核项目得分的平均分为考核组考核最后得分,满分为100分。

第十四条工作测评(附表四)包括珠江三角洲各市对省有关单位以及省有关单位之间的测评,主要考核推进重点工作任务、重大项目建设、工作方式方法、政策措施创新以及协调沟通情况等项目,各项目设置相应权重。

工作测评由珠江三角洲各市和省有关单位按优秀(90-100分)、良好(80-90分,不含90分)、一般(60-80分,不含80分)、较差(0-60分,不含60分)分别对各测评项目进行定性评价并给予具体量化分值,加权后计算相应得分。工作测评总分=珠江三角洲各市测评平均分×50%+省有关单位测评平均分×50%,满分为100分。

第十五条省有关单位评估考核总分=考核组考核得分×40%+工作测评得分×60%,满分为100分。

 

第四章评估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评估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评估考核总分达90分以上的,可评为优秀;得80-90分(不含90分)的,可评为良好;得60-80分(不含80分)的,可评为一般;得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可评为较差。评为优秀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被评单位总数的30%。

第十七条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重大自然灾害影响评估考核结果的,可根据客观情况适当调整评估考核等次。

第十八条对珠江三角洲各市、省有关部门的评估考核意见和结果,作为我省组织、人事部门选拨、任用、奖惩、培训干部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对评估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单位,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表彰;评估考核等次为一般、较差的单位,其行政主要领导要向省领导小组书面说明情况,限期整改。

 

第五章评估考核程序

 

第二十条珠江三角洲各市和省有关单位于每年2月底前对上一年度贯彻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工作报告报送省领导小组。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各项工作情况;

(二)取得的突出成绩和工作创新;

(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格式要求,由省规划纲要办具体明确。

第二十一条省规划纲要办于每年第二季度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和专家组成考核组,开展对各单位上一年度工作情况的评估考核。考核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实地考核,形成对各考核对象的初步考核意见。初步考核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总体情况;

(二)对考核对象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的总体评价;

(三)考核对象突出的工作亮点和成绩;

(四)各考核项目得分及最终得分;

(五)建议考核等次;

(六)工作建议。

参与工作测评的单位主要是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粤办发〔2010〕28号文明确的有牵头任务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考核组形成初步考核意见后,由省规划纲要办书面征求分管省领导、考核对象的意见,并根据有关意见进行修改,经省领导小组讨论后,形成最终考核结果,于每年6月底前报省委、省政府。经审定后,由省领导小组将最终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考核对象。

第二十三条省领导小组每年将评估考核结果向全省各地、各部门通报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六章评估考核纪律

 

第二十四条建立评估考核工作责任制。评估考核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严肃工作纪律,对考核对象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进行全面、客观、公正评价。对违反规定程序导致考核结果严重失真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考核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考核等次一律评为较差。

第二十六条参加工作测评的单位,应实事求是地提供情况、表达意见。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评估考核的具体内容、考核项目、考核指标等将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及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具体由省规划纲要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各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县(市、区)和市直部门贯彻落实《珠三角规划纲要》工作情况的具体评估考核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规划纲要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请点击查看)——

附表一:年度市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指标考核表(A)

 

评估考核指标解释和数据来源

 

所有指标的数据未作特别说明的,均来源于省统计局。涉及相关部门的数据,由有关部门提出,送省统计局统一审核和汇总处理。

1.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是指报告期内某一地区实现的生产总值与同期年平均常住人口数的比率。根据粤发〔2009〕10号文要求该指标各年目标均为2007年价。计算公式:可比价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报告期按可比价计算的地区生产总值/同期年平均常住人口数,按2007年可比价计算。

2.服务业增加值比重。是指服务业增加值占同期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用以衡量服务业对该地区经济发展的作用。计算公式:服务业增加值比重=服务业增加值/同期地区生产总值×100%,按当年价计算。

3.城镇化水平。是指报告期内某一地区城镇常住人口占总人口的比率,用以反映人口向城市聚集的过程和聚集程度。计算公式:城镇化水平=年末城镇常住人口数/年末总人口总数×100%。

 4.研发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是指报告期内全社会实际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全部实际支出与同期地区生产总值的比率。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包括实际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的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固定资产购建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支出,数据由政府统计部门、科技部门、教育部门和国防工委部门数据综合而成。计算公式:研发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同期地区生产总值×100%,按当年价计算。

5.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报告期内设市城市市区和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与生活垃圾产生量的比率。计算公式: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城镇生活垃圾产生量×10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供)

6.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率。是指报告期内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占法定参保人数的比重。计算公式: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率=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农民人数(含领取待遇人数)/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人数×100%,农民包括普通农民、被征地农民、村干部、农村计划生育对象等,社会养老保险含农保、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供)

7.单位建设用地第二、三产业增加值。是指报告期内第二、三产业增加值与同期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计算公式:单位建设用地第二、三产业增加值=第二、三产业增加值/建设用地面积×100%,按当年价计算。(省国土资源厅提供)

8.单位GDP能耗,是指一定时期内一个地区每生产一个单位的地区生产总值所消耗的能源。计算公式:单位GDP能耗=能源消费总量(吨标准煤)/同期GDP(万元),GDP按2005年价格计算。

9.二氧化硫排放量。是指报告期内企业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排入大气的二氧化硫总量。(省环境保护厅提供)

10.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是指报告期内工业废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和城镇生活污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总和。化学需氧量是指利用化学氧化剂将水中的还原性物质(如有机物)氧化分解所消耗的氧量,是一种常用的评价污染程度的综合性指标,反映水体受到还原性物质污染的程度。(省环境保护厅提供)

11.森林覆盖率。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森林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在计算森林覆盖率,森林面积包括郁闭度0.20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四旁(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计算公式:森林覆盖率=(森林面积+灌木林地面积+林网树占地面积+四旁树占地面积)/土地总面积×100%。(省林业局提供)

1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总收入扣除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个人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障支出之后,按照居民家庭人口平均的收入水平。可支配收入是指城镇居民调查户家庭总收入扣除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以及调查户的记账补贴后的收入。计算公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调查户权数)/(∑城镇居民家庭人口数×调查户权数)。(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

1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指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有关费用性支出后,最终归农村居民所有的收入总和,按照农村住户人口平均的纯收入水平。纯收入具体是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扣除当年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及赠送农村内部亲友支出后的收入总和。计算公式: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调查户纯收入总和/调查户常住人口总和。

14.全员劳动生产率。是指根据产品和服务的价值量指标计算的平均每一个从业人员在单位时间(通常为一年)内产品和服务的生产量。计算公式:全员劳动生产率=报告期地区生产总值/年平均从业人员数,按当年价计算。

15.年发明专利申请量。是指报告期内累计发明专利申请量与年底常住人口的比率。计算公式:年发明专利申请量=报告期内累计发明专利申请量/年末常住人口数。(省知识产权局提供)

16.互联网普及率。是指本地常住人口中网民所占的比率。是反映互联网普及和应用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计算公式:互联网普及率=网民数/当地年末常住人口数×100%,网民数是指过去半年使用过互联网的6周岁以上的、常住居住地点在当地的居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供)

17.家庭宽带普及率。是指本地常住人口中过去半年使用过宽带上网的网民的比重。计算公式:家庭宽带普及率=使用宽带的网民/当地年末常住人口数×100%。(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供)

18.无线宽带网络覆盖率。根据《广东省无线城市发展指导意见》,现阶段广东省无线城市的主要依赖网络是第三代通信移动网络和宽带无线接入网络,即3G+WLAN网络,无线宽带网络覆盖率即指这两类网络的综合覆盖率。计算公式:无线宽带网络覆盖率=无线宽带网络实际有效覆盖面积/土地总面积×100%。(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供)

19.本省户籍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率。是指报告期内本地户籍人口养老保险已参保人数占法定参保人数的比重。计算公式:本省户籍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率=(本地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当地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本地第二、三产业从业人数-当地外来务工人数-机关事业单位从业人数-在省直参保的中央和省属单位从业人数)×100%。(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供)

20.孕产妇死亡率。是指报告期内孕产妇死亡人数与活产数之比。孕产妇死亡一般指从妊娠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包括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者、但不包括意外原因死亡者。活产数指妊娠28周及以上(另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体征之一的新生儿数。计算公式:孕产妇死亡率=报告期当地户籍人口孕产妇死亡人数/同期该地区户籍人口活产数×100000/10万。(省卫生厅提供)

21.婴儿死亡率。是指报告期内未满周岁死亡的婴儿数与活产数之比。计算公式:婴儿死亡率=报告期当地户籍人口婴儿死亡人数/同期该地区户籍人口活产数×1000‰。(省卫生厅提供)

22.城镇登记失业率。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与城镇就业人数和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比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报告期末有非农业户口,在劳动年龄(16周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在册的失业人员。鉴于我国社会保障的特点及统计口径,该指标只统计户籍人口。计算公式:城镇登记失业率=期末实有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期末城镇就业人数+期末实有城镇登记失业人数)×100%。(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供)

23.研发人员。是指报告期内全社会从事研究与开发工作的科技从业人员。(省科技厅提供)

24.年销售收入达千亿元的跨国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区域内年销售收入达千亿元的本地区跨国高新技术企业数。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按科技部统一规定认证。(省科技厅提供)

25.年主营业务收入超百亿元企业。是指区域内年主营业务收入超百亿元的本地企业数。企业统计范围指注册地在珠三角地区的企业法人或企业集团法人,包括工业、商贸、金融、房地产等行业企业法人。计算方法: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为计算依据。排序过程中,将企业和集团混合进行,当集团入围时,其属下的公司、企业不再参加排序;当企业产品销售收入大于集团主营业务收入时,取产品销售收入数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供)

26.年主营业务收入超千亿元企业。是指区域内年主营业务收入超千亿元的本地企业数。统计方法与“年主营业务收入超百亿元企业指标”相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供)

27.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主要包括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认定)以及上述国家级创新平台在粤分支机构。(省科技厅汇总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相关数据)

28.城镇污水处理率。是指经过城镇污水处理厂二类或二类以上处理,或其他处理设施处理(相当于二类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量与城镇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城镇污水处理率=城镇污水处理量/城镇污水排放总量×10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提供)

29.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是指全部达到国家、地方排放标准的外排工业废水量与工业废水排放总量的比率。计算公式: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工业废水排放总量×100%。(省环境保护厅提供)

30.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广东省正在加强对服务业发展的规划引导,初步界定广东现代服务业包括以下九个类别的活动:金融业;现代物流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科学研究、技术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房地产业;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计算公式: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同期服务业增加值×100%,按当年价计算。

31.先进制造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是指报告期内先进制造业增加值与同期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率。以装备制造业为主体的先进制造业主要包括装备制造、汽车、钢铁、石化、船舶制造五个产业。计算公式:先进制造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先进制造业增加值/同期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100%,按当年价计算。

32.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是指报告期内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与同期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率。以电子信息为主导的高技术制造业包括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环保、节能与新能源、海洋生物等六个产业。计算公式: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同期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100%,按当年价计算。

33.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是指报告期内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与同期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率。计算公式: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同期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100%,按当年价计算。(省科技厅提供)

34.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是指报告期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与同期地区生产总值的比率。战略性新兴产业指高端新型电子信息、半导体照明(LED)、新能源汽车、太阳能光伏、核电装备、风电、生物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具体包括《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确定的十一个产业领域。计算公式: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同期地区生产总值×100%,按当年价计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供)

3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是指报告期城区平均每人拥有的公园绿地面积。其中公园绿地是指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计算公式: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年末城区公园绿地面积/年底城区人口数×100%,城区人口是指地级以上市城区当年年底的常住人口,包括城区户籍人口和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供)

36.绿道网里程。是指区域内绿道(包括省立绿道、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慢行道的实际建设里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供)

37.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文化产业统计范围包括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文化服务业,具体包括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其他文化服务活动等七大门类;第二部分是相关文化服务业,具体包括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生产、文化用品及相关文化产品销售两个门类。计算公式: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报告期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同期地区生产总值×100%,按当年价计算。

38.服务业实际吸收外资占吸收外资总额比重。是指报告期内服务业实际吸收外资与吸收外资总额的比率,以商务部核准的外商投资统计口径为准。计算公式:服务业实际吸收外资占吸收外资总额比重=服务业实际吸收外资额/同期吸收外资总额×100%。(省外经贸厅提供)

39.年销售收入超过100亿美元的本土跨国公司。指区域内年销售收入超过100亿美元的本地区跨国企业数。(省外经贸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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