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惩处各类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吉林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校发〔2016〕52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以及在学期间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已经获得博士、硕士学位人员。
第三条 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教育部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学术组织和学校相关规定为判断标准。
第四条 研究生在学位论文撰写或在学期间从事发表学术论文、科学研究和成果发布等学术活动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根据上级部门的规定或者有关学术组织制定的规则,其他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章 受理
第五条 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学位办公室”)负责受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六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对于实名举报,原则上必须予以受理;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线索清晰的匿名举报,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七条 学位办公室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调查与认定
第八条 凡被确定进行正式调查的举报,由学位办公室牵头组织进行调查和认定。
第九条 将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研究生的有关情况通知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
第十条 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须成立以分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由相关学科领域内不少于5人的单数专家组成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成员可包含校外专家1-2人,且不能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负责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验证、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小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可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调查过程应有详细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录音或录像,并保留相关调查或证明材料。调查结束后,须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连同所有材料提交到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调查报告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第十一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将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提交到研究生培养单位学术委员会。研究生培养单位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调查情况进行讨论,并形成书面认定结论。
研究生培养单位将研究生培养单位学术委员会的书面认定结论和相关材料提交到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认定结论进行讨论,并提出处理建议。会议情况应有详细记录。
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将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研究生培养单位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处理建议及相关调查或证明材料报学位办公室。
第十二条 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在校研究生,交由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办公室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申请专业学位(单证)人员和已经获得学位人员,由学位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经研究生院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处理决定。
在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前,由学位办公室将调查情况、经研究生院院务会议通过的处理意见以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其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处理
第十四条 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在校研究生将视其情节和后果轻重,按照《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四条条款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发表论文一稿多投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在研究成果、发表的文章(出版的论著)或申报的课题中为其署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捏造、篡改实验数据和研究成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学术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等学业考核材料或者组织学术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等学业考核材料代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购买、出售学术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等学业考核材料或者组织学术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等学业考核材料买卖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申请专业学位(单证)人员和已经获得学位人员,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或是否撤销学位。已作出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及撤销学位决定的,由其所在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将处理决定以书面方式通知其工作单位并归入其个人档案,同时由研究生院收回其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研究生院负责对处理结果向相关管理机构上报。对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的人员,通过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学位网)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对被取消研究生毕业资格的人员,报吉林省教育厅对其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的学历信息予以注销。
第十七条 凡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十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已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异议与复核
第十九条 处理决定书将在处理决定做出后的10个工作日(含)内由研究生培养单位送达当事人本人。在校研究生对认定结论或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含)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专业学位(单证)人员和已经获得学位人员对认定结论或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含)内,以书面形式向学位办公室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学位办公室根据情况于15个工作日(含)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由学位办公室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决定受理的,学位办公室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由研究生院相关负责人、相关学部学术委员会专家、相关学部学科评定分委员会专家、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单位人员组成。在15个工作日(含)内就申诉内容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报研究生院院务会议并通知申诉者本人,撤销、调整或维持原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不接受复核结果,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不予受理;可以在接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含)内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在申请学位期间,如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位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校发〔2018〕1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