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行人字〔2012〕32号
关于印发《湖南中医药大学外聘教师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学院、附属医院:
《湖南中医药大学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中医药大学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湖南中医药大学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教师管理模式,加强校内外学术交流,保证以本科教学为重点的人才培养质量,规范外聘教师的管理,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聘教师是我校聘请的承担教学任务的非专任教师。
第二章 聘用原则
第三条 外聘教师的聘用严格以编制管理、按需聘用的原则进行。在本单位教师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再外聘教师。有下列情况可聘任外聘教师:
(一)用人单位教师年人均课堂教学课时高于500课时;
(二)新上专业和个别专业暂时缺少某一课程的专任教师。
第四条 外聘教师的聘请以专业对口、择优选拔为原则。各用人单位严格依据聘用条件,择优选拔专业对口的外聘教师。
第五条 全校聘任外聘教师数的总量控制在专任教师数的15%以内,各单位聘请的外聘教师原则上不超过此比例,具体指标由用人单位、教务处、组织人事部共同核定。
第六条 对外聘教师严格考核,合同管理。外聘教师必须签定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进行严格考核,以确保教学质量。
第三章 聘用对象
第七条 外聘教师主要从博士后流动站在站博士后、在读博士、退休教师以及校外科研和教育教学单位的合格人选中聘任,少数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如行政管理、工商管理等)可以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合格人选中聘任。
第四章 聘用条件
第八条 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并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第九条 拟聘用教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二)具有学士学位及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条 拟聘用教师具有所承担课程的专业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并具有完成所承担的教学工作应具备的能力与水平,且从事课堂教学一年以上。
第十一条 拟聘用教师男性要求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进行正常的教学工作。
第五章 聘用程序
第十二条 外聘教师聘用计划由用人单位在上一学期末申报,教务处审核,组织人事部审定,并作为教学酬金发放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具体聘用程序如下:
(一)用人单位对拟聘任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高校教师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等(证书复印件留存),某些特殊专业或确因工作需要,可酌情处理。资格审核合格者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外聘教师申报表》,由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审核通过的外聘教师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其业务能力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由教务处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用人单位将经教务处考核合格的拟聘人员所填《湖南中医药大学外聘教师申报表》及证书复印件报组织人事部审核备案。
(四)用人单位与外聘教师签订聘任协议,明确聘期、任务和待遇等事宜,报组织人事部和教务处备案。
(五)学校统一颁发聘书。
第六章 聘任管理
第十四条 外聘教师聘用周期为一个学期,由用人单位按聘用程序于前一个学期末申请聘用。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教务处负责按照教学计划和需要安排外聘教师教学任务。
第十六条 外聘教师的劳动报酬根据承担的教学工作量由用人单位上报,教务处审核。具体标准及发放由用人单位根据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外聘教师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外聘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的教学管理规定,认真完成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并接受学校组织的各类教学考核评估和检查。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通过听课或学生座谈会等形式及时了解承担教学任务的外聘教师的教学状况,随时听取学生的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教务处每学期末负责对外聘教师的课堂教学效果和完成教学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确定酬金、续聘及解聘的依据。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未按程序为外聘教师考核、备案的,不予核定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条 已按聘用程序登记备案的外聘教师,在用人单位续聘时不需再次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外聘教师申报表》,由用人单位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 年度 学期外聘教师备案汇总表》,报组织人事部、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建立外聘教师业务档案,包括个人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或岗前培训合格证书、职称证书、个人教学履历、聘期内教学任务书等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对于出现重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质量问题的外聘教师,用人单位应与外聘教师及时解除聘用关系,必要时应追究相应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及时发现、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追究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外聘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解除聘用: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传播不法和非科学信息者;
(二)损坏学校声誉和利益者;
(三)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教学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教学事故者;
(四)教学效果不好,学生反映强烈,经教务处确认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组织人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