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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工大〔2021〕44号

 

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经反复研讨和征求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对原《安徽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安工大〔2017〕5号)进行修订,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21年6月3日

安徽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合理、有效和规范地使用经费,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技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经费)是指由国家和相关部委、地方政府等部门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所取得的项目资金以及我校作为参与单位共同承担的由项目依托单位转拨到我校的资金,军工科研项目经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纵向经费属于学校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及本办法管理执行。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校是纵向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法律责任。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纵向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工作;科研处负责纵向经费分配、参加预算编制与调整的审核;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纵向经费购置和形成的固定资产管理;审计处负责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纵向经费使用、财务决算审计;学院和独立运行的科研机构对纵向经费使用等情况应予监督。

第六条 纵向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支出,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经费管理规定,依照项目预算合理、规范使用纵向经费,并对经费开支的真实性、相关性、可靠性负法律责任。项目组可根据研究工作需要聘用科研财务助理,应熟悉国家科技管理政策,懂得财务管理知识,精通单位财务报销流程,主要职责包括:协助参与预算编制和调整,主要负责经费支出和执行,积极配合财务决算和验收,配合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算和决算管理

第七条 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纵向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项目负责人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正式地编制纵向经费预算,按要求填写预算说明。

第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具体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的科研辅助人员包括:与项目科研工作相关的操作员、实验员等辅助工作人员;项目组因研究任务需要临时聘用人员,如科学考察、野外实验勘探等临时用工、农业季节性用工等;为项目组提供服务的科研助理、科研财务助理等。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9.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后,由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纵向经费预算一经批复,严格按照批复预算的开支范围、标准和项目研究进度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决算的编报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纵向经费明细账目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项目决算按照相关要求,经学校财务处审核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纵向项目必须按照计划任务书要求,及时办理结题决算和财务验收,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结题的,须按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或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半年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延期。

第十三条 凡纵向经费下达单位有审计要求的,项目负责人须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对违反项目经费下达单位经费管理办法和学校经费管理办法的,经查实后,项目负责人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经费入账。纵向经费到达学校账户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在财务系统中完善项目立项信息,根据批复预算编制预算,科研处依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审核预算。项目负责人办理经费认领手续,科研处审核,财务处审批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五条 间接费用按照预算一次性提取,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由学校按照间接费用相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研究经费由学校自筹的各类纵向项目不设间接费用。

第十六条 经费支出。纵向经费的使用一般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本人使用经费由学院财务审批负责人签审(项目负责人为院长时涉及本人使用经费由学院书记签审)。纵向经费支出按照额度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按照《安徽工业大学财务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专业技术三级以下人员差旅费的开支住宿及公共交通支出标准可参照学校差旅费相关办法规定上浮一档执行。实际住宿费支出达不到常规标准的,按其差额部分的50%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 劳务费开支标准对在校硕士生一般不超过1200元/月,博士生一般不超过2000元/月。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及科研辅助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可结合其在项目研究中的工作情况,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当地相应的社会保险补助编列,社会保险补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其支付需按相关规定执行。劳务费不得发放给学校在职在编人员。

第十九条 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一般不超过3000元/人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一般不超过2000元/人次。专家咨询费经科研处审批、财务处审核后,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五章 外拨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外拨经费包括合作经费、外协费和外购经费。合作经费是指批准的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中规定的应转拨给合作单位的经费;外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由于研制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项目以外单位的监测、加工、设计、试验等费用;外购经费是指因项目实施的需要,用于购买商品和服务等需转拨给提供商品和服务单位的经费。

第二十一条 纵向合作经费按批复的计划任务书执行,外协费和外购费金额达到学校规定的合同审签起点以上时,必须签订合同(协议)。外协外购业务需要公开采购的,应按照国家和学校招标与采购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由学校科研处审批、财务处审核。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如与外协单位(含个人)有利益关联,应在签订合同前主动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备。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纵向经费挪作它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在研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批变更项目依托单位后,纵向经费可转拨到变更单位。已结题项目,项目经费按照结余经费管理,调离的项目负责人应将纵向经费使用权限授予本校在岗在编的项目组成员。非正常脱离学校的,其纵向经费一律冻结。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五条 自然类科学项目在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调增外,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以及其余科目费用均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情况调剂使用,且不设额度和频次限制。

第二十六条 社科类项目在课题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除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调增外,专家咨询费、劳务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调减以及其余科目费用可由项目负责人自主根据项目情况调剂使用,且不设额度和频次限制。

第二十七条 凡项目主管部门或拨款单位对纵向项目经费预算调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管部门或拨款单位没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按照有关纵向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提取的间接费用,由学校以直接提取方式将其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不得调整。

第二十九条 超出学校预算调整权限的预算调整事项,如项目预算总额调整、设备费调增、合作经费调增、合作单位变更调整合作经费等,应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活动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按原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学校作为参与单位的项目,预算调整报牵头单位审批后,办理校内预算变更事项;学校作为主持单位的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须报学校财务处和科研处审批。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对子课题或项目合作单位的经费支出负责,涉及明细支出科目间预算调整的,需上报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统筹考虑,如需调整项目预算,须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所有纵向项目的预算调整必须在国家相关部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前予以确认。

第七章 结账和结余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结题验收后,结余经费的管理对于项目来源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有明确规定的可以由项目组按照直接费用遵循本经费管理办法要求继续使用。

第三十四条 财务处根据科研处提供的结题通知和项目清单,办理结账。原项目账户转为该项目的结余经费账户,结余经费的开支范围与项目直接经费一致,专款专用。已经办理结题结账的项目,后续到账经费按纵向经费管理办法分配经费,入账到结余经费账户。

第三十五条 对明确结余经费在一定期限内由学校统筹安排的项目,学校为项目负责人设置续研专项基金,用于项目后续研究或新项目预研,经费支出范围与项目直接经费一致。结题1年后,项目负责人申请,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批同意,结余经费账户的90%入账专项基金,10%由学校统筹使用。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续研专项基金由学校收回统筹使用。

第三十六条 续研专项基金经费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执行期满后自动撤销,项目余额由学校收回。如确需延长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按新设专项资金程序重新申请。

第三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题结账的纵向项目,由财务处会同科研处按规定予以冻结或结账。

第三十八条 因故终止的项目或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按项目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结余经费需要退回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委托方或项目主管部门的验收意见,及时、足额按原渠道退回结余经费。

第八章 监督与问责

第三十九条 严禁违规、超标使用纵向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纵向经费;严禁违规将纵向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纵向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纵向经费;严禁在纵向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纵向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四十条 项目负责人自觉接受并配合项目主管部门、经费下达单位、委托单位、第三方评价机构以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管理办法、批复的预算、计划任务书对纵向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学校纪检部门要加强对重点纵向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与再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安工大〔2017〕5号)、《安徽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办〔2018〕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若与项目下达部门的管理办法或上级政策不一致,以项目下达部门的办法或上级政策为准,按照相关管理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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