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区、乡镇中小学、幼儿园,县局直属各学校、单位:
为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中小学教师专业职务评审机制,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加快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3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温教人〔2023〕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策导向
(一)坚持以德为先。引导教师立德树人,把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在教师职称推荐和评审中,把师德作为首要评价标准,促使广大教师自觉践行新时期师德规范,自尊自律,淡泊名利,乐于奉献;引导广大教师不断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安于从教,善于从教,乐于从教。申报高级职称的教师,近5年学年度或年度考核合格且至少1次优秀。近5年内没有从事有偿补课,且未出现过歧视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对长期坚守教学一线,默默奉献的优秀教师予以适当倾斜。
(二)对承担2门及以上学科教学任务的小学教师,允许按小学全科学科申报。为鼓励小学教师一专多能,使小学全科教师具有担任国家规定的小学多门课程教学的基本能力,适应小学尤其是农村小学小班制、包班制等需要,对任现职以来,承担课程计划所规定的小学2门及以上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在申报晋升职务(职称)材料时,允许按小学全科学科申报;其承担的各学科教学工作量可以累加计算,其所教学科获得的教科研业绩,可视同一学科的业绩。
(三)对农村教师尤其乡村教师给予适当倾斜。对承担2门及以上学科教学任务的农村教师,允许按全科学科申报晋升职称;农村教师开设公开课、示范课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乡村教师(乡中心区、村庄学校,享受当地农村特岗教师津贴的镇中心区学校,下同)评聘职称时,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可作为评审的参考依据。在地理位置特别偏远、条件特别艰苦的乡村学校任教满15年和30年、表现优秀且仍在乡村任教的教师,申报晋升中级和高级教师职务,可不占所在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四)开展研究(教育管理)、实验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根据省教育厅精神,今年我市将继续开展中小学校教育管理人员和中学实验员职称评审工作,评审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申报和评审条件按照原办法进行。
(五)支持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要鼓励教师积极参加中、高级职称评审,为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创造条件,提供便利。民办学校根据核定的岗位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科学安排职称晋升人数,并报县教育局审批后,参与职称评审。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温州市特殊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5〕42号)精神,获得温州市资源教师专业能力证书,并在资源教师工作岗位上满3年及以上的,可参照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参加职称评审。专职资源教师任职年限视同班主任工作年限;具有资源教师专业能力证书且连续从事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兼职资源教师工作3年及以上,其任职时间可按二分之一计入班主任工作年限。
(六)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推进职称评审与岗位管理、竞聘上岗、聘期考核及绩效分配等人事改革的深度融合,建立分类评价、分级管理、学校自主评聘和政府宏观监督管理的中小学教师评价机制。职称自主评聘试点学校要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自主评聘方案,优化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合理设置各学科中、高级教师岗位。加强对教师考核结果的运用和教育教学过程的精细化评价,避免采用对参评教师一次性听课打分或录像课外送评价等做法,切实引导教师把主要精力放在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中。
(七)各中小学校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设置比例调整后,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制度相脱离的资格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上一级别岗位空缺的,可用于下一级别最低等级岗位评聘。申报高级职称,须聘任在中级岗位满5年,具有中级职称但未被聘任至中级岗位的任教年限,不计入中级任职年限。
(八)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办教科〔2021〕52号)精神,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享受班主任同等待遇政策。根据温州市教育局《温州市乡村美育“空中飞课”行动方案》,“乡村美育使者”远程支教计入个人支教经历,按规定折算。对在疫情防控和“双减”工作表现突出的,在职称评审中予以倾斜。
(九)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城镇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申报一级、高级教师职务应具备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的年限,按《平阳县教育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促进师资均衡配置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平教〔2021〕156号)文件执行。
(十)因疫情影响,2019学年教师教育学分不作要求。
(十一)申报职称评审的对象近3学年内须满工作量,学期教育教学质量考核(学期教学考核等次)必须达到合格及以上,且至少有三次良好及以上。
二、评审程序
根据核定的学校职称评审指标,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一)公布岗位信息。学校根据核定的职称评审指标和工作需要,上报专业技术职务结果比例审批表,经审批后公布年度岗位拟聘数及岗位任职条件。
(二)个人申报竞聘。按照规定程序,根据评价标准条件和学校岗位任职条件,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三)考核推荐。学校对申报评审的教师,要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年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由学校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申报人选参加评审,并在学校内进行公示。
(四)专家评议评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委会,按照评价标准和办法,对学校推荐的申报人选进行综合评价。正高级教师职务评审工作由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统一组织;高级教师职务评审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组织;中初级教师职务评审工作由县人力社保局、县教育局组织。自主评聘试点学校高级教师和中级教师职务评审工作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自行组织。学校要根据相关文件制定出台学校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和考核办法,试点工作方案要事先报县教育局备案。
(五)公布结果。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确定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推荐名单,中、初级教师评审结果由市人力社保局发文公布。主管部门不再发文公布自主评聘单位的自主评聘结果,自主评聘单位自行发文,报县人力社保局、县教育局备案。
三、考核办法
采取考核、同行专家评议相结合的办法,逐层推荐申报对象。
(一)综合评价(50分)。综合业绩包含资历、评优评先、教育教学、教学研究、示范辐射等。
(二)教学评价(50分)。县教育局统一组织教学水平面试,由学科组专家对申报对象课堂教学能力进行评估,其中申报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对象需参加面试答辩。
(三)专家评审。县教育局组织学科组专家对申报对象的资格条件和综合评价成绩进行审核,并根据综合评价、教学评价和上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估,报评委会评审。
四、材料报送
根据我省数字化改革要求,高级职称参评对象应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职称评审项目-2023年度温州市高级教师、高级实验师、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计划中填报材料,中初级职称参评对象在2023年度平阳县一级教师、实验师、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计划中填报材料,申报职称时可提取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已审核通过的基本信息和业绩材料等,学校须严格审核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材料。高、中、初级职称申报流程由所在学校和学区负责初审,原件和复印件都不再提供。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五、时间安排
7月28日前,各学区、直属校上报《专业技术结构比例审批表》。
7月31日前,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鉴定论文送审(发表交流时间于7月15日截止)。
8月25日前,今年参评对象所在的学校要将本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教师职称评审推荐方案报相关学区审核后,由学区、直属校报县教育局政工科备案。
9月中旬,各学区、直属校网上申报高级教师、高级实验师和副研究员职务材料(资格论文发表获奖截止时间为7月15日)。
10月上、中旬,县教育局对核准的高级教师职称申报对象进行教学水平面试,并做好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推荐工作。
11月上旬,各学区、直属校报送一、二、三级教师职称申报材料。
11月下旬,县教育局对核准的一级教师职称申报对象进行教学水平面试。
12月上旬,市教育局组织全市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县教育局组织一、二、三级教师职称评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校要成立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做好教师职称评审相关工作。
(二)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今年我县将继续深化职称改革工作,逐步下移职称评价重心,加大学校学年度考核结果在评审中的运用。注重用人单位的考核推荐意见,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在教师队伍建设中的激励导向作用,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切实推进职称改革的各项工作。
(三)完善评价方案。全县各中小学要根据市、县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和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结合本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特点和要求,按不低于市、县的标准,修订完善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推荐方案,通过个人述职、民主测评、教学考核等方式全面考察申报对象师德表现、专业能力和综合业绩,做好推荐评审工作。
(四)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的监管。各自主评聘单位要进一步完善评聘标准,规范评聘程序,严肃评聘纪律,确保评聘质量。及时做好当年的评聘方案和评聘结果的备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权下放坚持放管结合,加强宏观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县人力社保局和县教育局将组织人员到各学区和直属校进行复审,加大对职称自主评聘学校(单位)的监管力度,实现下放和监管权责同步,促进职称自主评聘更加规范。
(五)严格遵守纪律。各校必须严格按照评审程序、评价标准,遵守评审纪律,对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查实有在假冒期刊“发表”论文、所提供的证明内容不实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立即取消评审资格,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许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由原公布评审结果的部门或单位取消其评审结果。对试点学校评聘工作在标准把握不严、程序不规范或复核中发现问题严重的学校给予警告,经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暂停其自主评聘工作。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七、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