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者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市(地)级及以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年龄条件,一般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93年8月至2006年8月期间出生),对于2024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和法医等职位的报考者,放宽到35周岁以下(1988年8月以后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对学历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要求。
(八)符合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网公布的《2024年度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关于考试录用人民警察有关条件的公告》有关要求。
(九)具备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十)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十一)从特别优秀警务辅助人员中考试录用人民警察(简称“辅警招录”)职位的报考者,须为黑龙江省公安机关特别优秀警务辅助人员信息库中符合招考职位条件的人员。
按照《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做好黑龙江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实施办法》要求,设置最低服务年限的招录职位,录用人员应当在所报考市(地)辖区内的艰苦边远地区县乡机关最低服务5年(含试用期);未满5年的,不得交流(含公开遴选)到本市(地)内的上级机关和非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也不得交流(含公开遴选)到本省内其他市(地)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关(包括其中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按照有关政策,辅警招录职位录用人员应当在录用单位执法勤务或者警务技术岗位最低服务8年(含试用期),未满8年的,不得交流到其他机关工作。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不能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参加了黑龙江省2024年度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和补充录用公务员考试,已被录用或已进入体能测评、体检、考察等环节但相关工作尚未结束的人员,不得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