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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度青岛市卫生(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和基层卫生职称证书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1号)、《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的通知》(鲁卫人才字〔2021〕3号)、《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鲁卫人才字〔2023〕3号)(以下简称“《标准条件》”)、《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组织做好2024年度省级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评审和基层卫生职称证书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鲁卫函〔2024〕368号)(以下简称“《通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青岛市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卫医药字〔2024〕3号)有关要求,现将做好2024年度我市卫生(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和基层卫生职称证书考核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一)在我市所属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具备医疗机构资质的医养结合机构)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青岛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其中,劳务派遣、人事代理和合同制聘用人员须经现工作单位履行审核、公示等程序后推荐申报,申报材料加盖现工作单位公章。

(二)在经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乡镇、社区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具备基层医疗机构资质的医养结合机构)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自主选择申报青岛市卫生高级职称或青岛市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但在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两类职称,取得一类职称5年内不得申报另一类同级别的职称。

(三)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四)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参加卫生(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年内不得申报:

(1)出现严重差错受单位或上级部门通报批评者;

(2)三级以上医疗事故次要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之日起);

(3)年度医德考评被确定为“一般”等次的;

(4)经查实收受“红包”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2年内不得申报:

(1)三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之日起);

(2)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通过统方、收受回扣等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经查属实的;

(3)在专业技术资格类考试中有违纪行为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3年内不得申报:

一、二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之日起)。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5年内不得申报:

年度医德考评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

5.正在接受立案审查(调查)或停职审查期间的,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或者诫勉等,在处分期或者影响期内的,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处罚期间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其他违反评审纪律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6.国家、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申报评审卫生高级职称条件,按照《指导意见》《标准条件》和《通知》文件规定执行,各专业申报人员应在学历、资历、工作量、工作业绩等方面达到相应要求。

申报的专业从《山东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专业目录》(附件1)中选择,原则上不允许跨专业申报。未划分三级学科专业的,申报“内科”“外科”等二级学科专业。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调整职称专业安排,下列专业结合执业范围,除选择原专业申报外,也可选择相关对应专业:职业病学(A11C)申报内科学(A11)、结核病学(A11A)申报传染病学(A118)、职业卫生(A43)申报公共卫生(A41)、计划生育(A14)申报妇产科(A33)或泌尿外科(A125)。申报医师和护理类别专业的,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且执业范围与申报专业相符,执业地点与申报单位一致。申报“全科医学”专业的,应具有注册范围为“全科医学”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类专业申报高级职称工作量要求见《山东省医疗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工作量要求》(附件2)。

(二)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做好基层职称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4〕59号)要求,基层职称证书换发与年度职称申报评审同步进行,申报时间、申报程序、申报渠道、公示公布、证书发放等均与正常申报职称人员相同。申请基层卫生职称证书换发考核认定人员,须取得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后在基层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满5年,所申报专业应符合《标准条件》等有关规定,参评基层卫生职称时及取得后的业绩成果均可作为申报材料。

(三)申报晋升副主任医师职称的,按照《山东省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在县级以下或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管理办法》(鲁卫人才字〔2022〕4号)执行。适用原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城市医生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前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卫人发〔2010〕5号)、《关于城市医生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前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卫农社字〔2010〕27号)、《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青卫农社字〔2014〕3号)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

按照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要求,经组织选派脱岗参加重大活动、重要任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认可或出具证明后,其年度累计派驻天数超过3个月的或连续2年内超过5个月的,可视同在县级以下或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经历,选派期间专业工作量按照在岗工作水平的2倍统计,现职称聘期内可以累积计算。

(四)申报评审基层卫生高级职称条件,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改革我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制度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42号)、《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的通知》(鲁卫人才字〔2021〕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五)高层次人才、援外、援疆援藏援青人才、扶贫协作人才、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等有特殊申报政策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层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应在现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改系列(专业)前后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等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依据。

(七)继续教育有关要求,按照《关于在青岛市卫生系统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中强化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青人社办字〔2013〕125号)、《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23〕14号)执行;学历必须是国家承认的学历,所学专业必须与本人所申报的专业相同或相近;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临床医师,按规定落实“两个同等对待”政策。

(八)非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交流到企事业单位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应提交首次交流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证明材料,须在现工作岗位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方可申报相应职称。

(九)鼓励、支持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符合条件的中医治未病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参加卫生(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所在单位对中医治未病专业技术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以优先推荐。

(十)申报人员各种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均为2024年12月31日。专业工作量、论文著作、科研专利、表彰奖励、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技术规范、卫生标准、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材料,正式发表或形成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

三、申报评审程序

申报评审卫生(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和基层证书换发考核认定,采用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单位专业评价、单位公示上报、主管部门审核、评委会评审相结合的办法,通过专业技术人员劳动或聘用关系所在单位逐级上报。具体程序如下:

(一)公布申报评议方案。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根据工作实际,拟定申报评议方案,经单位集体研究并进行公布。

(二)个人自主申报。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申报人员可登陆“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进行申报或根据单位工作安排进行申报。注册申报流程详见《职称申报明白纸》(附件3)。申报人员对本人申报行为负责,承诺申报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涉及国家秘密的申报材料,一律线下填报,不得上传。

(三)民主评议推荐。申报人员要在本单位或所在科室全体人员会议上对工作业绩、工作量等申报材料进行公开宣读,并接受民主评议。

(四)单位审查。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成立工作专班,对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工作量、工作业绩等申报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提报单位党委(党支部)集体研究同意。在审查时,要按照《指导意见》《标准条件》和《通知》要求,将各专业人员的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业绩等作为“门槛性”条件。

(五)单位专业评价。单位成立7人(包括7人)以上(单数)的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成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其中在一线专职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占比应达80%以上。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对申报人员(含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的)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拟推荐申报人选名单并排序。

(六)单位公示、上报。单位根据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的提名,确定推荐申报人员名单和排序后,将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有保密要求和涉及个人隐私的除外),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申报高级职称工作量需单独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自张贴发布公示的第2个工作日起计)。《职称推荐情况说明》(附件5)经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双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扫描成PDF文件,以附件形式上传至服务平台“专业工作量”栏目。

公示无异议后,单位对服务平台的申报人员网上信息逐一审核并上报。需通过平台生成并打印《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经申报人核对无误后在诚信承诺书签字确认,不得代签。“诚信承诺书”栏非本人签字的视为无效申报。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对审核情况填写明确意见,并按照要求签字、盖章。在《评审表》的单位意见栏填写:“本单位已对提供的申报材料逐一审核,真实准确,同意推荐”,并由审核人、主要负责人分别签字确认。申报材料上报后一律不得更换、补充。

单位组织填写《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六公开”监督卡》(附件6)《申报卫生(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单位专家委员会推荐表》(附件7)。未取得有效的卫生(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卫生能力测试合格证的申报人员,需参加2024年度卫生(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卫生能力测试(测试要求详见附件8)。2017年-2020年度取得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申请基层证书换发考核认定在当年度的“人机对话”考试中未达到卫生系列分数合格线的,需参加本年度卫生能力测试,达到合格线的不需要再参加卫生能力测试。

(七)主管、呈报部门审核。各区市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根据相应权限负责逐级审查,认真核实申报人员的推荐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予以退回。

(八)评委会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组建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结果将在评委会组建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按规定备案后发文公布。

(九)办理证书、领取通过人员评审表。发文公布后,评审通过人员在服务平台下载打印电子证书;呈报部门应在评审结束后2个月内,领取通过人员《评审表》,按规定存入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档案。《评审表》上不得涂改,也不得手动标注任何标记。评审未通过人员,不再返回《评审表》。

四、申报评审渠道

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市卫生健康委所属事业单位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市卫生健康委申报。各区市所属事业单位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各区市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

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和在各级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业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关系(单位注册地、社保缴费地、实际用工地等),通过区市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

中央、省驻青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的,须经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开具委托函,相关程序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中央驻鲁单位高级职称委托评审手续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63号)规定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呈报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职称工作,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和充分宣传职称工作政策导向、具体要求,让申报人员及时、全面、准确了解申报标准条件和政策要求。用人单位(含“双自主”改革单位)要根据《标准条件》和单位实际制定申报人员推荐办法,申报条件不得低于《标准条件》。推荐过程中,要突出临床导向,重点考察医德医风、专业水平、业绩贡献、科研诚信,鼓励和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扎根防病治病一线。要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重点以业务工作数量和质量作为推荐申报条件,不得将论文、科研、奖励、出国(境)学习经历、博士学位等作为推荐申报必要条件,不得把论文篇数和SCI(科学引文索引)等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和评价的直接依据。严格落实回避制度。要严格落实主管部门(单位)责任,做好有关单位申报程序、个人申报条件的审核,切实提高申报工作规范化水平。突出用人单位主体作用,用人单位应充分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综合评价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专业素养和奖惩情况。

(二)落实审查责任

用人单位负责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对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著作、专利、科研奖励等研究成果,须核验实验原始记录、研究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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