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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产生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从全国人大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确定正式候选人,提交大会选举。如果常委会组成人员由于各种原因丧失代表资格,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也相应终止。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选举方式和人员数额经历了不断发展的过程。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前实行等额选举,之后实行差额选举。一、二届常委会组成人员为79名,三届为115名,四届为167名,五届为196名,六届至九届为155名,十届增加至175名,至十三届未变。

党中央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建设。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十七大报告提出“优化组成人员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十八大报告提出“优化常委会、专委会组成人员的知识和年龄结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的比例”。按照中央要求,十届和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增设了专职委员,改善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专业化、专职化、年轻化水平,对于提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履职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遵循宪法规定的“权力回避”原则,即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员当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辞去原有职务;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被选举或任命担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应当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相同,但两者任期的起止时间不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这就是说,新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开始时,上届全国人大任期即告结束,而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要延续到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为止。在这一段时间内,如果国家生活中出现必须由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常委会依然可以正常行使职权。

(摘自信春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和议事规则》,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学习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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