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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加油车合法化政策正解

为进一步规范非道路移动机械供油、用油行为,维护成品油经营秩序,推动大气污染防治,按照“疏堵结合”原则,持续深化成品油非法销售、储存和运输等行为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允许使用流动供油方式,由加油站向施工工地、物流园区、重点使用机械企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车用柴油。用油者必须与加油站签订采购合同,并取得采购发票,方可采用流动供油方式。加油站、用油单位必须使用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带有加注功能的运输车辆配送或自提,并随车携带采购合同、采购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加油站和用油单位要分别建立售油、购油台账,油品运输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等相关规定。销售、使用的车用柴油质量要符合现行油品质量标准要求。

未取得相关资质,不符合质量、安全、环保等要求的非法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和自备油罐,不得用于成品油销售、存储和运输,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者不得通过上述非法形式购进或存储车用柴油。

2、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不得用于运输成品油,成品油销售者和购买者均不得使用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配送或自提。

3、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非法销售、存储和运输成品油行为,各相关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返回搜狐,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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