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32号)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23〕4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考评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组织管理机构
广州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机构为广州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广州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设在广州市财政局会计处(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1509室,邮编:510623,联系电话:38923585)。
二、申报评审范围
(一)符合申报条件和相关政策规定,在广州市市属、区属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组织、社会团体中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二)中直、部属和外省驻穗单位人员,原则上应在本单位所属评委会申报评审。如确需委托评审的,须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委托相应省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不得申报评审;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评审。
三、评审条件和政策
(一)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39号)附件《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附件1)执行。
(二)职称资历年限计算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计算。
1.对于2021年度及此后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2.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9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3.对于通过考试和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考试和认定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三)高级会计师职称实行考评结合方式。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须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2021、2022、2023年度),取得《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
(四)正高级会计师职称实行评审方式,须进行面试答辩,面试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全国会计高端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认定不需参加面试答辩。
(五)继续教育条件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执行。申报人需完成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含公需课、专业课),并提供2023年度《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会计专业)。
(六)职称英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
(七)相关政策。
1.具备非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转换工作岗位后,从事财务会计实务工作满1年可申报转系列职称评审,相关要求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规定执行。
2.跨区域、跨单位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按粤人社规〔2020〕33号文中的《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申报评审和确认规定》执行。
3.根据《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8号),在我市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专业人才,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我市高(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在申报职称时,实行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评审程序、评审办法等与市内专业技术人才一致。
四、申报评审方式
2023年度广州市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评审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申报人通过“广州市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系统,http://gzrsj.rsj.gz.gov.cn/vsgzhr/Login_ZJ2.aspx)如实填写申报信息,上传个人照片、相关证书证明、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申报材料,报送并生成相关表格。
(一)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人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将申报材料(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经法人单位、主管部门(职称申报点)逐级审核后,报送至评委办。具体申报路径详见《关于职称评审工作的政策问答(2023)》(附件5)第三点。各区职称申报点地址及联系电话详见:http://rsj.gz.gov.cn/ywzt/rcgz/gzzc/zcwj/zcwj/content/post_9060842.html
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时效均截止于2023年12月31日,
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学历(学位)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等,不作为本年度评审的有效材料。学历(学位)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须提交证书原件扫描件。
凡申报材料中提供的复印件,应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人核对原件,在复印件处标注“与原件一致”、签名、注明审核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电子材料:职称申报统一在市系统中申报并上传材料,上传材料要求详见附件6,申报人应严格对照要求上传材料。
纸质材料:申报人须登录市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生成和下载相关表格,并确保纸质材料与系统填报、上传内容一致。
1.《广东省职称评审表》(申报评审表二)一式一份。
2.《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申报评审表七)一式一份。
3.《( )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表三,必须为A3规格纵向单面打印为1页纸)一式二十三份。
申报人报送的纸质材料仅限以上3项,须在规定时间内在市系统中生成上述材料、打印并完成相关栏目审核、签名、盖章,申报人及所在单位应仔细核对。
(二)申报受理时间
评委办受理申报材料(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时间为3月18日至4月19日17:00。
申报材料(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务必于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材料截至日期前5个工作日(即4月12日17:00前)报送至主管部门(职称申报点)审核。主管部门(职称申报点)应于4月19日17:00前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报送评委办,逾期不予受理。
4月19日17:00后市系统申报渠道将关闭,不符合相关要求或退回修改的申报材料在此之后无法提交,请申报人及所在单位尽量提早申报,为相关部门预留审核时间,为自身预留修改时间,不要在临近截止时间时扎堆提交,避免影响申报。
五、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
申报人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评审条件,按照评委会相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
(二)单位审核及公示
1.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对提交的电子材料与原件进行核对,在市系统中填写单位综合评价意见(意见要求对申报人水平、能力、业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字数不少于150字)。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 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表三)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应在单位相对固定的公开位置摆放,以方便查验。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下同)。信访受理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评委办。
3.公示结束后,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如实填写《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申报评审表七)和《申报单位诚信承诺书》(附件7),并将上述材料与《广东省职称评审表》(申报评审表二)、《()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表三)等材料(共4项)一同上传至市系统“附件管理-法人单位附件”,并在规定的职称申报材料上加具审核意见和公章。申报人及所在单位务必仔细核对上述材料内所有需签名、盖章位置,并按要求签名、盖章后扫描上传。
4.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申报材料(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经单位审核后务必于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材料截止日期前5个工作日(即4月12日17:00前)报送至主管部门(职称申报点)审核。
(三)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称申报点审核
申报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区人社部门应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合规性、真实有效性、完整性进行进一步审核。审核通过的,在申报材料相应位置处加具审核意见和公章,同时在市系统对应位置加具意见报送至评委办。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明确补正截止时间。
(四)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审核
申报人应于主管部门(职称申报点)将电子材料报送评委办后5个工作日内(最迟不得晚于4月22日17:00),将纸质材料(共3项,装至档案袋内)寄送至评委办。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将按原流程退回并告知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职称申报点)应密切留意市系统内办理情况流程进度,对评委办退回的材料(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在规定时间完成修改并按流程重新报送。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不符合申报条件。
2. 未使用规定表格。
3. 不符合填写规范。
4. 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
5. 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6. 其他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五)面试答辩
请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做好答辩准备。评委办将于正式答辩前,将答辩的时间、地点通知申报人。申报人不按要求参加答辩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评审资格,其申报材料不再提交评委会评审。
(六)申报人所在单位组织评审通过人员公示
市人社局将在门户网站“广州职称”——通知公告栏目(网址:http://rsj.gz.gov.cn/ywzt/rcgz/gzzc/tzgg/tzgg/),对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统一进行评后网上公示。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在显著位置张榜或单位网站进行评后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请按规定时间将评后公示表(附件9)报送至评委办。
(七)电子职称证书
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市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证书。电子证书打印指引详见附件10。
(八)纸质材料清退
请所有参评人员于本年度评审工作结束后,按照评委办通知要求及时取回本人所交纸质材料。2024年12月31日后,评委办将不予保存评审人员所交纸质材料,逾期未取回的材料将予以销毁。
(九)职称收费
广州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收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含认定、论著鉴定、答辩费)。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会计专业职称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有效途径,积极组织发动、鼓励符合条件的会计专业人才申报评审。
(二)严格审核,压实责任。申报人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对申报人提交材料负有检查、核实责任,要认真细致地校对和审核申报人所提交的各类表格、资料,确保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列入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本通知未尽事宜,请按照国家、省和市现行职称改革政策执行。如遇重大政策调整,请按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广东省会计人员评价标准条件
2.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基本情
况表
3.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结构化自评表
4.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结构化自评表
5.关于职称评审工作的政策问答(2023)
6.评审系统上传材料要求
7.申报人、申报单位诚信承诺书
8.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主要业绩情况表
9.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
10.广东省职称电子证书查询打印操作指引
11.委托评审函
广州市财政局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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