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与国外社会信用体系局限于经济领域与交易信用不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功能拓展面临较大争议。无论是对社会诚信概念与资源配置风险的广义解释,还是突破社会诚信内涵提出的“强化法律实施论”,都不能澄清为何要将既往的违法行为界定为失信并施加额外的信用惩戒。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功能应当定位于支持市场化的信用机制、优化法律实施与强化法律实施,排除道德强制,并明确各自功能发挥的边界。借助公共信用来支持市场化的信用机制,应当发挥信息共享机制,防止通过信用评价、惩戒强制干预私人自治。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法律实施,既要避免僭越法定的行政自主空间,又要维护信用机制的有效性。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法律实施,应当遵循违法责任优先原则与必要性原则。
关键词:社会信用;社会治理;违法;道德;失信
与西方制度聚焦于市场信用不同,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整合分散的公共数据和个人数据,采用广义的失信概念,涵盖履约与守法状况,并采用联合惩戒手段,不仅是为了防范交易风险和保障市场经济秩序,而且是将其置于社会治理创新的视角下全面铺开,拥有更宏大的政治抱负并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这一治理手段对法治带来较大挑战,引发的合法性风险得到较多关注,对此的反思聚焦于如何纳入法治轨道,反而忽视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功能究竟应该如何定位。
实践中,超越征信体系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蕴含了提升市场信用(如推送市场主体自主参考),优化法律实施(如纳入重点监管),强化法律实施(如列入黑名单、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引入道德强制(如针对不文明行为的信用惩戒)四种迥然不同的功能。然而无论是地方信用立法,还是新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在立法目的规定上较为模糊,如“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并不明确。这既不利于社会信用制度的科学合理设计,也是产生合法性风险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