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聚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崔静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2603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7月31日9时0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303号2号楼2楼2号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杭州市拱墅区熙盛二销摄影工作室: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杨晶晶诉你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2371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7月26日下午2时00分时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198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良橙吉柿(杭州)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李坤诉你单位支付赔偿金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2237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7月26日上午9时15分时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198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良橙吉柿(杭州)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许建交诉你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2516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7月26日上午9时15分时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198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良橙吉柿(杭州)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赵兴勇诉你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2517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7月26日上午9时15分时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198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杭州隆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黄玉芬诉于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1298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杭州隆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黄玉芬2023年11月份的工资共计4233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颜苗苗: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杭州美呀植联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诉于你赔偿损失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1280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杭州美呀植联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杭州友升锡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王子良诉于你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1301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友升锡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王子良工资5666元;二、驳回申请人王子良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杭州羲莲贸易有限公司武林分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赵雪玲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4)952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杭州羲莲贸易有限公司武林分公司支付申请人赵雪玲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3日未发工资5139.03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