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网络平台日益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然而由此引发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兴庆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未成年起诉网络平台要求返还打赏款项案件,这不仅反映了未成年人在网络环境中的行为与监管问题,也凸显了法律在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对这一案例的深入探讨和分析,希望能引起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网络行为的关注与思考,同时也为类似情况提供有益的法律参考和启示。
案例简介
江某系未成年人。2022年6月,她使用姥姥王某的身份证注册了微信号,用于网络课程打卡。由于父母工作繁忙,江某平时一直与姥姥王某共同生活。疫情期间学校封校,没有父母陪伴的江某感到生活十分无聊,在一次不经意的网络搜索到了某个提供陪聊服务的网络平台。江某觉得很新鲜,便用姥姥王某的身份证号注册的微信号注册了会员,并充值了陪聊服务。充值后,江某与陪聊对象相谈甚欢,并陆续向平台充值共计20余万元。王某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警,之后王某的法定代理人以王某的名义诉至兴庆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平台返还王某打赏的款项。
图源网络
裁判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案中,江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向平台充值的行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且与她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应属于无效行为,因此,法院判决平台公司返还江某打赏的款项。
法官提醒,“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未成年人面对网络上的繁杂信息缺乏辨别能力,作为监护人,应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和保护职责,多陪伴关心孩子,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引导和监督,并加强对银行账户、网络账户的管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以更加审慎的态度、更加成熟的技术、更加严密的措施,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另外,学校、社会也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素养的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法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024年/ 第89期,第221篇
供稿:柴 敏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熊孩子”网络打赏20余万,能退吗?》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