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其他
评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是否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特别注意是否存在申请人的限制情形。
招投标“资格预审”流程时间、期限都有哪些?
一、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少于5曰。招标人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所收费用应仅限于弥补印刷和邮寄等费用支出,不应用于营利。
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三、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四、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
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五、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
自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10日内
《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竞谈项目进行资格性审查时,供应商能否现场补充材料?不可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拒收。
供应商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招投标中资格预审到底有存在的必要吗?
资格审查是招投标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资格审查方式通常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资格预审对较早投标有很好的好处,但随着时间推移和电子化招投标广泛使用,它的弊端越来越突出,如潜在投标人不到位导致竞争不充分,通过刻意设立门槛将潜在投标人拒之门外,公开招标全过程耗时太长等,尤其是因为本身存在的程序问题业已成了串标和围标中普遍采用的方式。这些问题的存在必须让我们对资格预审方式进行再认识和再变革。
鉴于当前电子化招投标在工程建设招投标的成功应用以及带来的前所未有的革命性改变,招投标专家认为“资格预审”制度建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向进行改革推进:
一、逐步取消资格预审制度。
基于电子化招投标技术的不断成熟进步、招投标市场环境的重大变化,可以逐步取消使用资格预审方式,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全面使用资格后审方式,切实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招投标环境。
二、可以实行政府批准制度,严格限制资格预审方式使用。
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为,一般性工程建设项目不行进资格预审,结构复杂或者技术要求较高的特殊性工程建设项目确需进行资格预审的,需经政府批准。“资格后审”是常态,“资格预审”是例外。返回搜狐,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