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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加强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标准化工作,推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健康有序发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考级标委会”)。

第三条 考级标委会是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全国本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四条 考级标委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领导,文化和旅游部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出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标准体系表,提出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服务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组织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服务国家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复审工作,组织和配合相关课题的研究。

第八条 组织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服务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作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服务国家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第十条 受标准制定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服务国家标准的宣讲、解释、培训工作,推动标准的实施;对本领域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做出书面报告;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文化和旅游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服务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和参加国际标准化工作交流,向文化和旅游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外学术交流和调研的建议;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考级标委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会议,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二条 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十三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担国家标准的外文译稿和承担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积极推荐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第十四条 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在服务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和评优等工作中,承担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服务标准化范围内服务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承担社会艺术水平考级领域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考级标委会可面向全社会开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服务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的委托,承担本领域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宣传、培训、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与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服务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考级标委会由高等院校、政府组织、教育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与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相关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每届技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考级标委会的组成方案,由文化和旅游部提出,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考级标委会由不少于25名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不多于5人。考级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不多于5人,秘书不多于5人。需要时可聘请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领域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技术委员会的顾问。

第十九条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由文化和旅游部推荐,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

委员由热爱标准化工作并熟悉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相关管理人员、专业人员担任,由单位推荐,经文化和旅游部审查同意,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负责考级标委会的全面工作,通过秘书处就考级标委会的主要工作向文化和旅游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汇报。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考级标委会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代表所在单位积极参加考级标委会的工作。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考级标委会活动,或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考级标委会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经文化和旅游部审查同意,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需增补的委员由考级标委会推荐人选,经文化和旅游部审查同意,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委员在考级标委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考级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考级标委会可设立观察员。观察员由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提出申请,考级标委会批准。观察员人数不限。观察员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文件,可被邀请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考级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中央音乐学院。中央音乐学院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文化和旅游部委托,指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工作应纳入中央音乐学院工作计划。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考级标委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标准的报批等。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考级标委会可建立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和组建,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分技术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分技术委员会委员聘书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分技术委员会及秘书处印章,由考级标委会的主管部门颁发。各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由考级标委会进行领导和协调。分技术委员会,应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考级标委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考级标委会可组建标准制修订工作组(简称工作组)负责标准制修订的具体工作。工作组完成任务后,自行解散。

第二十六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文化和旅游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派联络员负责与技术委员会保持联系。

与考级标委会专业范围有交叉,或专业范围联系较密切的技术委员会,互派联络员参加双方的活动,以加强彼此工作的协调。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考级标委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文化和旅游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并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经审核批准,列入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第二十八条 考级标委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文化和旅游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九条 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在调查研究、实践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考级标委会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

第三十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会议审查或函审)。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参加投票委员不低于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提出书面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三十一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附件,送秘书处。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发布。

第三十三条 考级标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

考级标委会应每年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文化和旅游部标准化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四条 考级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五条 考级标委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二)主任委员和秘书长所在单位提供的补助经费;

(三)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培训工作的收入;

(四)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含标准的制定、修订项目的集资)。

第三十六条 考级标委会经费的主要用途:

(一)技术委员会会议等活动费用;

(二)向委员和单位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标准编、审费,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等费用;

(四)对制定、修订标准提供的补助经费;

(五)不定期对技术委员会工作做出较大成绩的委员(含单位委员)给予的奖励和表彰;

(六)秘书处办公用品、消耗物品等日常费用。

(七)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酬劳。

经费中每项开支应由秘书处提出,秘书长签字,主任委员审批后方可支出。

第三十七条 制定、修订标准所需要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主要由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自筹计划制定、修订标准项目的费用,通常由提出单位予以解决(有条件时,考级标委会可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三十八条 考级标委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算、决算由考级标委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文化和旅游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考级标委会的代号为SAC/TC393,英文名称为“Chinese Social Art Examination Service Technology Standardization Committee”(简称“AEST”)。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自批准之日起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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